2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翔法/文杨希/漫画)提起“跳单”,中介们叫苦不迭,买卖双方也经常为此被诉讼困扰。近日,翔安法院发布这样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多数中介认为,只要履行过帮联系、带看房或助谈判的行为,最后“绕过”他们,由其他中介居间达成房屋买卖,买卖双方的行为就构成“跳单”。是否如此呢?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争议:中介声称被“跳单”,起诉追讨中介费
去年5月,小美(化名)通过网络平台知晓案涉房屋出售信息,并和中介阿强联系。
同年5月10日,阿强安排小美与房主阿杰(化名)商谈案涉房屋买卖事宜,但小美和阿杰对房屋价款没有达成合意。次日,小美在其他中介的促成下,与阿杰就案涉房屋达成交易,交易价格低于在阿强处阿杰提出的价格。
阿强得知后,认为自己被“跳单”,遂起诉至翔安法院。
阿强说,小美、阿杰实际上是依靠其提供的媒介服务和创造的交易机会,才最终实现交易。“所以,我认为小美、阿杰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要求阿杰支付中介费1万元,小美支付中介费2.5万元。”
判决:不构成“跳单”,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跳单”的基本构成要件系达成的交易是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经审查,案涉房屋的房源信息在众多网络平台均有发布,该信息非阿强独家所有。
小美、阿杰亦未在阿强的媒介服务下,就案涉房屋买卖价格达成合意,最后经其他中介居间达成的交易价格低于阿杰在阿强处提出的交易价格,也可印证最后订立合同未利用阿强提供的媒介服务。
综合房源信息的取得、房屋钥匙的保管、最后成交价格等事实,不应认定阿杰和小美是利用了阿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达成最后的交易,阿强主张阿杰、小美对其构成“跳单”,不应采纳。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阿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3问“跳单”维权
1问:“跳单”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法官说,房产交易中认定是否构成“跳单”,关键在于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达成最终交易。并非只要中介带看过房、联系双方洽谈或传递价格信息、在约谈中斡旋等,就属于应该支付中介报酬的情形。
2问:未促成交易,中介费怎么算?
法官说,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3问:遭遇“跳单”,中介如何维权?
法官说,实践中,确实存在买卖双方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但不愿意支出高额的中介费,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情形。作为中介人,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与委托人就中介服务事项签订协议或书面材料,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避免产生纠纷后无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