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儿戏,不会保护非法债务,若是当事人隐瞒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滥用诉讼权利,企图利用法院的判决洗白并取得非法债务,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虚假陈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原、被告分别作出处罚决定。
近日,原告罗某隐瞒案涉借条所载的借款39000元系非法经营款,以被告郑某因生意需要向其借款为由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就欠款性质、资金来源、往来关系等虚假陈述,在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后,其仍以借贷关系提起上诉,行为属于虚假诉讼。
被告郑某在本案一审及二审审理期间,对本案事实同样作出虚假陈述,其就案涉借条的形成、原因及双方关系往来在一、二审分别作出前后不一的陈述。经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原告罗某与被告郑某如实供述,承认二人经协商后共同以“收六合彩码”方式获利,但被告郑某未将“收码”获利款分给原告罗某,后原告罗某要求被告郑某向其及案外第三人陈某出具了案涉借条及另一份借条,进而发生本案诉讼纠纷。
原告罗某在诉讼过程中,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提起诉讼及上诉,被告郑某在诉讼过程中,同样未向法庭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在法院庭审予以释明并强调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后,其二人均未予以纠正,直至移送公安机关后才如实供述,妨碍了司法案件审理,为此,法院对其二人作出了罚款的决定,即原告被罚7800元,被告被罚5000元。原告罗某在决定书送达次日主动足额交纳了罚款,被告郑某也表示将尽快交纳完毕。
据了解,近两年来,德化县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不实陈述、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甄别涉嫌虚假诉讼及涉嫌经济犯罪线索并移送公安侦查4件。
■法官提醒
案件各方当事人作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主体,均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如此才能充分实现依法保障自身权益的诉讼目的。当事人或其他参与人提供的证据或陈述是法庭判断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的基础,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存在故意虚构事实、虚假陈述、扭曲事实真相、伪造证据等违反法定义务行为,不仅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妨害了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和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情节较轻的,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法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融媒体记者 苏玮杰 通讯员 德法宣)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