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并从中抽头渔利,是否犯罪?洛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法院查明,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赖某某、陈某某等人于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在丰泽区某店面等地利用“六合彩”网站,采用线上和线下投注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下注“六合彩”。案发后,经统计,林某某等5人经营“六合彩”的赌资合计170万余元。
法院认为,林某某等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是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他们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赃情节、过往行政处罚等综合考量,分别判处林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各处相应罚金,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及赌资。
法官介绍,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空间、赌具,为赌客设定赌博规则、方式,帮助赌客进行资金结算等服务,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法官介绍,“六合彩”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非法赌博活动,不仅接受他人投注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码”的赌客也可能受到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及罚款。赌博违法犯罪还可能衍生其他侵财犯罪和暴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广大群众要提升拒赌反赌意识,拒绝以身试法,共同营造文明社会风尚。(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许传凤)
来源:泉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