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福建客户端2月28日报道记者从2月2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已试点允许台湾业者在闽投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已有台企获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去年12月,厦门独甪兽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获得全国首张针对台湾业者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闽)字第00001T号。公司创始人、台胞江国铭表示,将在厦门制作更多反映两岸生活的影视作品,让更多台湾同胞了解祖国大陆的真实面貌。
台企可获得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源自一份新出台政策文件。去年11月20日,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印发的《试点允许台湾业者在闽投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的实施细则》明确,试点允许台湾业者在闽投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根据该细则,福建对台湾业者、台资企业在闽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许可范围为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台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相关专业人员,且法定代表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此前,含有境外资金成分的机构并不具备该许可证的申请资格。《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2023年9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提出,“试点允许台湾业者在闽投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按照该政策要求,福建创新试点,探索推出了相关许可制度试点。
记者了解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相关制作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的法定证件。它涵盖了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多种类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张明生介绍,福建鼓励在闽设立的持证台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积极开展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拍摄,申报审批流程视同在闽内资企业管理,不作附加要求,作品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网络视听平台播出时,无须进行境外作品引进申报审批。福建还鼓励相关机构参与闽台两地联合制作以闽南语歌曲为主要载体的电视综艺节目、网络综艺节目,并加大扶持力度。“当前,两岸视听文化交流日益密切,视听产业融合发展的需求日益增加。出台这项政策,将利用视听载体讲好两岸同胞的精彩故事,表达海峡两岸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携手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美好心声。“张明生表示。
记者了解到,厦门独甪兽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入驻中国(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海沧拓展区,后者与厦门大学联合设立“共促两岸融合发展实践点”,与台北市节目制作商业同业公会签约共建台湾影视联盟,同时创新打造了AIGC两岸智能视听内容创作平台,该项目已于去年8月成功入选国家广电总局2024年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扶持项目名单。
据介绍,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服务中心已开设受理专窗,直接受理符合条件的台企申请。申请材料由原有的7类缩减至申请表、从业人员个人材料等2类,可通过现场、邮寄或网络等方式提交,审批时限由原有的15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针对台湾业者相对较多的厦门,省广播电视局正协调厦门布局影视产业生态链,加大精品创作、拍摄服务、宣传发行等全产业链条的扶持力度,为台湾业者来闽发展提供更多便利。
“两岸关系一定要有更深入的文化交流。”江国铭表示,未来将以微短剧、纪录片等形式,创作一批能够引起两岸民族认同、文化认同、国家认同的影视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