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了”,他的工资会泡汤吗?

日期:2025-03-04 来源:台海网 浏览:1 评论:0

  3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同法)公司注销,工资会泡汤吗?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针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

  厦门A公司于2022年成立,王某、张某系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24年8月,小东(化名)看到A公司发布招聘信息后,与张某通过微信就工作事宜等进行沟通,张某告知薪资待遇“5000+提成”、工作时间等。经线下面试,小东于2024年8月14日开始上班。2024年8月16日晚,张某微信通知小东不用再去上班。其间,A公司未与小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向其发放工资。

  2024年8月27日,A公司注销。之后,小东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A公司已注销,仲裁委不予受理。小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王某、张某支付工资689元、违法辞退赔偿金7000元。

  原告小东说:“我在A公司上班三天,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没有正当理由突然通知要辞退我,已经违法。现在A公司注销了,王某、张某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承担责任。”

  对此,被告王某、张某却说:“当初招聘小东时,前三天是以培训为主。工作内容是每天要打50个电话,外访3位客户并提供报表。经过试用考察,小东没办法做到,所以才叫他不用来上班了。”

  关于劳动关系及工资,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东看到A公司的招聘信息并经过面试后,于2024年8月14日至8月16日到A公司指定地点工作,小东与A公司双方主体适格,小东工作内容由A公司安排。故小东与A公司在2024年8月14日至8月16日期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法院依法认定小东与A公司在该期间内形成劳动关系。A公司应当向小东支付该期间工资689元。

  关于赔偿金,法院认为,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有与小东约定其所在岗位录用条件以及小东不符合该录用条件,因此A公司以小东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充分证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A公司应当向小东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5000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现A公司注销,未进行清算,王某、张某作为A公司的原股东,应当对公司注销前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王某、张某向小东支付工资689元、赔偿金5000元,驳回小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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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厦门鼓浪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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