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产业链扶持粮食生产!我市最新惠农政策措施来了

日期:2025-03-05 来源: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泉州政务 浏览:1 评论:0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耕地保护及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稳定粮油播种面积,提升粮油产能,促进粮食产业全链条发展,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根据《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3个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规〔202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扶粮惠农政策措施进一步整合完善如下:

  保障措施

  (一)压实属地责任

  1.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按季节分品种将粮油生产任务分解细化到县、到乡(镇)、到村,层层抓落实,保质保量完成粮食生产任务。

  (二)稳定播种面积

  2.推进集中育秧中心建设。加大工厂化集中育秧扶持力度,对新建1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育秧中心按投资建设资金总额的20%进行补助,各级财政补助上限100万元。

  3.扶持粮食生产重点区域。按粮食生产重点区域水稻种植面积占比及农田整治改造投入进行奖补,每个粮食生产重点区域奖补5—8万元,用于粮食生产重点区域内农田基础设施改造提升、耕地质量提升、粮食生产技术培训、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良种良机补贴、粮食生产示范片建设以及统一育秧、代耕代种、统防统治、代管代收等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方面,确保良田粮用。

  4.推进撂荒地统筹利用。对承包抛(撂)荒山垅田连片或集中整治复耕规模10亩以上、连续三年每年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的,第一年按复耕面积每亩奖励1200元,第二年、第三年每年每亩奖补300元。

  5.鼓励规模种植大豆。对规模种植大豆20亩及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符合高产高质高效创建要求的,每亩给予补助300元。

  6.鼓励规模种植马铃薯。对连片种植马铃薯20亩及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符合高产高质高效创建要求的,每亩给予补助200元。

  7.鼓励规模种植旱稻。对规模种植旱稻20亩及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符合高产高质高效创建要求的,每亩给予补助200元。

  8.鼓励耐盐碱地水稻种植。相对连片10亩及以上种植耐盐碱水稻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每季每亩补助200元。

  9.鼓励蔬菜大棚轮作种植水稻。标准钢架温室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30亩及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按实际种植面积每季每亩补助200元,符合省上补助要求的可以叠加享受。

  (三)提升耕地质量

  10.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步伐,集中力量打造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绿色生态农田。①新建、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扣除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后,剩余所需资金由市县按照1:2的比例进行配套。②开展“连片整治·千亩良田”专项行动,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的80%且每亩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元进行补助。

  11.提升耕地地力。结合耕地土壤有机质提升行动和市级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项目,重点推广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绿肥种植、土壤酸化改良等技术措施。对建立百亩以上绿肥种植、秸秆还田和土壤酸化治理示范片,每亩按不超过100元补助,配方肥、商品有机肥每亩按不超过400元补助。

  12.完善农田灌溉设施。规模种植粮油作物(水稻、马铃薯、甘薯、大豆、油菜、花生)30亩及以上的种植主体挖抽水机井和购买抽水设备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按新增投资总额60%进行补助,且每口抽水机井(抽水泵站)补助不超过3万元,已享受各级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四)提高种植水平

  13.示范推广粮食作物“五新”技术。水稻、甘薯、玉米等粮食作物连片100亩及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推广粮食高质高产集成栽培技术,配套名优品种、新肥料、新农药等“五新”引进示范推广,给予每家补助5万元。

  14.展示示范粮油作物新品种。连片种植水稻、甘薯、玉米、马铃薯新品种(地方特色品种)100亩及以上,大豆、花生新品种(地方特色品种)20亩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企业等,开展新品种品质鉴评、引进展示、示范推广,给予每家补助5万元。

  15.建设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基地。对建设水稻全程机械化生产基地1000亩(山区500亩)以上或马铃薯、甘薯200亩(山区100亩)以上的,可申报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基地项目,按新增投入5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对建设水稻全程机械化生产基地3000亩以上或马铃薯、甘薯1000亩以上的,按新增投入5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万元。

  (五)培育农业主体

  16.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育80家市级优质农民合作社、市级优质家庭农场,每家给予奖励5万元,在推荐申报和评审中,向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17.扶持粮食生产主体。对完成土地流转、连片种植粮食作物面积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冷链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产品收购、农机购置、农资购买、种苗种子购买等用途的银行贷款最高给予已付利息70%的贴息补助,单家经营主体最高贴息额度15万元。

  (六)提高抗风险能力

  18.开展农业种植保险。开展水稻、马铃薯种植保险,其中水稻种植(物化)保险每亩保额为500元,水稻完全成本保险每亩保额为1000元,马铃薯种植保险每亩保额为1000元。开展水稻叠加保险,在全省水稻种植(物化)保险或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的基础上,每亩增加保额200元。

  19.开展农业巨灾天气指数保险。开展台风、寒潮等农业巨灾天气指数保险,年度保额250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优先赔付种粮农户损失。

  20.开展统防统治服务。培育发展以粮食作物为重点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推广,列入统防统治示范县的,每县给予补助5万元。

  21.提高粮食烘干能力。一是粮食烘干机单机累加补贴。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粮食烘干设施,购买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粮食烘干机,补贴上限不超过粮食烘干设备销售价格的30%,每台烘干机补贴上限10万元。二是粮食烘干成套设备及附属设施累加补贴。承担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点)新建、改扩建任务的国有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补贴上限不超过省级补贴的20%,其中:①30—50吨(含)粮食烘干成套设备及附属设施补助上限8万元;②50—90吨(含)粮食烘干成套设备及附属设施补助上限13万元;③90—120吨(含)粮食烘干成套设备及附属设施补助上限18万元。

  (七)保障粮农利益

  22.落实最低收购价格。以省政府公布的当年籼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为标准,以不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农民种植的籼稻谷,确保应收尽收,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23.实行直接补贴。鼓励农民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粮食储备订单,在不低于省公布籼稻谷最低收购价的基础上,对储备订单售粮农民给予每50公斤12元的直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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