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人为了图方便,随意将机动车停放在路边,给他人出行带来极大不便。那么,如果因违停造成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日前,石狮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违停导致高额赔偿的案件。
案情
骑电动车紧急刹车摔倒成植物人
事发当天,冯某的小汽车占用非机动车道,违停在石狮市香江路某路口一侧。傍晚,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香江路行驶至该路口,发现吴某驾驶小汽车正从该路口右转进入香江路,陈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摔倒。
陈某摔得比较严重,经医院治疗,伤情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事后,其被鉴定为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立即介入调查。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驾驶电动车至事故路段时,对道路交通状况观察不周,未保持安全驾驶车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驾驶车辆在转弯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影响了直行车辆的通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冯某驾驶的车辆在禁停路段临时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审判
违停承担次要责任 赔偿46万元
久治未愈,陈某的代理人遂打起维权官司,将吴某、冯某及各自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到石狮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该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100多万元。
面对巨额索赔,冯某辩称,事故发生时,其车辆仅仅是停在路边,并未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最多承担5%的责任。
法院经审查认定,陈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27万余元。吴某、冯某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赔偿19.8万元。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冯某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吴某、冯某分别按40%、30%、30%比例计算事故责任,吴某、冯某的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各赔偿26.3万余元。综上,吴某、冯某的保险公司各应赔偿陈某46.1万余元。
一审作出判决后,陈某、保险公司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违停有安全隐患 出了事故要担责
这起事故中,陈某的车辆并未与冯某停在路边的车辆相撞,为啥冯某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法官介绍,冯某将车辆违规停放在路边,不仅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还遮挡了其他驾驶人的视线,客观上造成了安全隐患。当其他车辆驾驶人因视线被遮挡发生交通事故时,冯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进一步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机动车需要在道路上临时停车,驾驶人应事先观察,不得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等地停车。在上述禁停之外的路段,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违法停车不仅是对交通规则的漠视,更是对自身和他人安全的严重威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违停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广大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规范停车,切勿因一时之便而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昨日,记者在泉州市区多条闹市街看到,一些车辆并未按照规定停放。此举存在安全隐患。据悉,近年来违停引发的“无接触事故”纠纷逐年上升。法律界人士呼吁,城市需加强智慧停车设施建设,驾驶员更应摒弃侥幸心理——一次违停或许能省几分钟,或许能省点停车费,但若引发事故,代价远超想象。
来源:泉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