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张芯雅通讯员厦法宣)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厦门一男子动起“歪心思”,企图通过新开设公司对公账户转移货款,上演现实版“瞒天过海”以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起因拒不执行判决,隐藏偷转2000多万元至个人账户
2020年9月3日,新某光学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调解,确定自次月起新某光学公司分10期向原告威某电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095388.1元,后新某光学公司未依法履行,威某电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新某光学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3931633.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的等值财产。
新某光学公司在收到法院执行文书后,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在多家银行新开设公司账户,在上述账户收到货款后,将钱款隐藏、转移至公司老板被告人胡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经查,新某光学公司隐藏、转移至胡某个人账户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4873560元。
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判有期徒刑2年
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新某光学公司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胡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起决定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胡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虽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执行期间公司账户资金入账后的钱款去向,系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同安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新某光学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2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厦门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