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翔法)商品交付延迟,该不该退一赔三?近日,翔安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一经营者因商品交付延迟被判退一赔三。
此前,消费者小美(化名)因房屋装修需要,向阿红(化名)经营的某建材经营部订购卫生间及厨房的门。2023年5月底,阿红告知小美“定做十天左右”,小美为配合泥水装修进度,希望卖家尽快交货。双方就价格等事项协商后,小美于6月初向阿红转账1500元。
随后,阿红提出两个门需加价200元,小美在电话沟通中接受了价格变更。自6月14日起,小美多次催促发货;6月20日,阿红将物流单发送给小美,物流单显示发货时间为6月18日。根据聊天记录可见,阿红多次提供虚假发货承诺或时间信息,让小美误以为即将到货。
6月21日,小美提出解决方案,要求按照原价当天送货或次日送达,但阿红需要承担安装费用等,否则取消订单并要求赔偿。
6月23日,阿红送货至小美家门口,但门的颜色不符合约定,小美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并将某建材经营部诉至翔安法院。
小美起诉要求,某建材经营部“退一赔三”并赔偿额外经济损失,包括超工期工人费及安装费共计900元。
翔安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建材经营部在交货时间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阿红在小美支付款项前仅告知“定做十天左右”,从常理而言,消费者直接关注的是购买的商品何时能交货,而不会去区分商家定做该商品需多长时间及送货路途上需多长时间。此时某建材经营部应当认识到,其如果无法做到在10天内交货,应当清晰地告诉小美从下单到交货所需的时间,但阿红并未将交货时间完整、明确地告诉小美,且在后续多次沟通中提供虚假发货信息,导致小美装修进度受影响。因此,法院认定某建材经营部在交货时间方面存在欺诈行为。
小美主张退还已支付的1500元,阿红同意,法院予以支持。阿红自认门的颜色不符合约定,同意退货,应自行取回门以避免损失扩大。双方协商确定的两扇门价格为1600元,小美主张赔偿4500元,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小美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900元,因未举证且4500元赔偿已足够填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某建材经营部返还小美货款及定金1500元,并支付赔偿款4500元,合计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