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为何先行建立个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
——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秘书长、原副部级专职委员、《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起草专家组组长杜万华
厦门日报讯(记者 蔡绵绵 通讯员 陈聪艺)3月24日起,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就《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依据中央赋予厦门的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着力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独特优势,启动个人破产立法,成立工作专班,组建专家组,开展研究起草工作,经反复论证、十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
在《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秘书长、原副部级专职委员、《条例(草案)》起草专家组组长杜万华接受厦门日报记者独家专访,就厦门探索个人破产立法的主要背景、《条例(草案)》的主要制度安排以及法规有效实施等进行一一解读。
立法背景
●首次把个人破产制度上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厦门为国家立法提供可循经验和可行方案
记者:厦门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何重要意义?
杜万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应该说,经过四十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但在个人破产领域还存在明显的制度短板。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就成为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个人破产制度上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这在我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作为经济特区,厦门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要求,率先承担起先行先试的重要责任,为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当好开路先锋。这是厦门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生动实践和具体体现,也是厦门充分发挥特区立法创新变通功能,补齐经营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短板,为国家层面建立完整的破产制度体系,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先行性的厦门方案。
记者:请您谈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有何现实价值?
杜万华:市场经济时代,生产以交易为目的,受经济周期率等因素影响,因资不抵债引发破产的风险增大。如果不加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经济建设的质量和效率会受到影响,社会的稳定也将会受到挑战。由此可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问题。
此次厦门开展个人破产立法,从制度设计上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和合理分配,可以为债权人提供公平有序的受偿机制,同时也使债务人能够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获得债务豁免或重整。这对解决公平清偿债务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从重整、和解、清算三大破产程序看,可理解为都是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清算是把破产者拥有的市场资源放到社会中去重新进行配置,重整、和解则是吸纳新的市场资源和破产者原有的资源重新进行整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其实是以市场化和法治化手段把资本、技术、土地、管理、劳动力等资源要素进行重新整合和配置,更好地导入市场经济运行轨道,避免资源的沉淀与浪费,提高市场交易的成功率,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和合理分配。可以说,个人破产制度带来的最大价值就是确保市场始终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必须看到,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对经营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