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3月24日电 (寿宁法院)近日,寿宁法院审结一起通过“拉车门”方式实施的盗窃犯罪案件,余某安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日凌晨3时许,余某安在...
宁德新闻网3月24日电 (寿宁法院)近日,寿宁法院审结一起通过“拉车门”方式实施的盗窃犯罪案件,余某安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日凌晨3时许,余某安在寿宁县城区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逐一摸排未上锁车辆。当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未锁闭后,其潜入车内盗取了扶手箱内的手机及银行卡等财物。随后,余某安利用银行卡的免密支付功能,通过购买名贵香烟的形式盗刷1900余元。 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其累犯、认罪认罚等法定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文章链接:http://dongfengkuaidi.vip/news/show-112436.html
更多>同类资讯
0 条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