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下午,《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后,不仅统筹发展和安全,更以法治力量推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从“被动应急”向“主动预防”转型。
闽立法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明确房屋使用安全权责
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福建省城乡既有房屋928万栋,面积约41.26亿平方米,部分房屋已进入“老龄期”甚至“超龄服务期”,部分老旧房屋抗震等方面无法满足安全要求。
《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房屋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有房屋管理人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没有房屋管理人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管理人和使用人均没有的,由房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占有、使用属于国有资产房屋的党政机关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为了避免争议和保障安全,《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强调区分所有权房屋的共有部分和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责任,如学校、医院、交通场站、商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年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档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督促。
房屋使用安全突出“防范在前”
《条例》突出“防范在前”的特点,规定: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禁止性行为;装修装饰管理和白蚁防治;公共卫生事件人员集中隔离场所、灾害事故集中安置场所和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安全要求等。
其中,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包括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擅自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结构使用荷载;违法搭盖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挖掘地下空间;擅自设置设施、障碍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影响毗邻房屋使用安全的改造与施工等。
《条例》还专门对建筑幕墙安全检查、维修和使用年限届满的处理作出规定。
房屋安全鉴定须留存影像资料
《条例》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鉴定收费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对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进行救助;立即委托鉴定的情形和应当委托鉴定的一般情形;因自然灾害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的由政府组织鉴定;建设工程影响周边房屋安全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等。
《条例》创新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提醒制度,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房屋信息台账,根据房屋安全排查情况和专业技术意见,将房屋区分为暂无安全隐患、存在一般安全隐患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设置警示标志等方式处理。鼓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增强数字政府服务能力,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推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提示信息。
《条例》还率先全国要求“房屋鉴定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现场调查、检测过程情况,并将影像资料留存备查”,并鼓励房屋安全鉴定相关行业协会对鉴定项目的成本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发布鉴定平均成本,引导鉴定市场公平竞争。
有效治理和处置危险房屋
为有效治理和妥善处置危险房屋,《条例》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鉴定报告备案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提出处理意见和治理期限。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
《条例》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的,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并设置明示警示标志。违者由有关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履行,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违者由有关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新建非住宅建筑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建筑幕墙、电梯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设置专章规范自建房安全管理
《条例》设置专章规范自建房安全管理。
《条例》明确,自建房申请加层或者实施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的,建房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自建房用于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和房屋现状相符的整栋建筑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经营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利用自建房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合法合规使用、装修房屋,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县(市、区)政府应当制定与民宿、农家乐健康发展相符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要求,明确自建房用于民宿、农家乐的房屋使用安全事项。
《条例》还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制度,对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状况,包括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开展定期巡检,根据专业技术意见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将房屋基本信息、结构安全状况、巡检情况、巡检责任人等有关事项进行挂牌公示。
来源:福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