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中介“买家征信没问题”,卖家损失340万售房款,谁来担责?

日期:2025-03-27 来源:台海网 浏览:0 评论:0

  3月2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海法/文杨希/漫画)中介轻言“征信没问题”,340万元房款至今没追回!昨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件房屋过户前,中介保证“买家征信没问题”

  此前,徐先生通过中介人员周某、陈某出售其房屋。周某、陈某找到买家曾某,并促成曾某与徐先生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房屋总价439万元,定金10万元,首期购房款50万元,徐先生同意曾某以抵押贷款(经营贷)方式支付购房尾款等。

  协议签订当日,曾某向徐先生支付了定金10万元,陈某收了徐先生中介费2万元,与周某各自分得1万元。房屋过户前,曾某将其已进行技术处理剔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征信图片发给中介人员陈某,陈某在未审核征信原件的情况下向徐先生保证曾某“征信没问题”,徐先生也未要求核实征信原件。

  后曾某支付首期购房款,三方一起办理了房屋过户。曾某随后骗取徐先生持有的权证取件单并领取新的产权证后,便将房屋抵押给某典当行,借款28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开支等其他用途,未支付徐先生购房尾款。

  经了解,曾某多次以买房、办理转学的名义骗取徐先生等人钱款367万余元,构成诈骗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徐先生尚有售房款340万元未能追回。

焦点卖家被骗损失340万元,要求中介赔偿

  徐先生起诉主张,周某、陈某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对曾某征信没有进行全面审查,亦没有向其提示抵押贷款方式支付购房尾款的风险导致其卖房被骗,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陈某赔偿其损失340万元。

  面对起诉,周某、陈某辩称,其在《房产买卖居间协议》履行过程中并没有过错,协议约定曾某以房屋进行抵押贷款,曾某的征信问题并不影响案涉协议的履行,且其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仅是提供媒介服务、撮合交易,没有直接审查买卖双方征信的义务。徐先生自身存在过错,未要求曾某提供征信报告原件核实,在周某、陈某未到场的情况下就将房屋权证取件单提前交给曾某,这是导致剩余购房款未能实现的原因。

判决中介方承担40%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先生作为卖方,应然知悉曾某以办理抵押贷款方式支付其购房尾款这一交易模式可能存在的风险,却在征信核实、权证取件环节疏忽大意,特别是将取件单交由曾某一人收执,使曾某得以领走房产证并取得抵押贷款、完成诈骗,徐先生自身存在过失。

  周某、陈某作为中介方对曾某的征信信息未尽审慎核实义务,亦存在过失。综合考虑各方过错,酌定周某、陈某对徐先生损失的40%,即以136万元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徐先生不服,上诉至厦门中院。最终,厦门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损害委托人利益中介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中介服务费不是简单的服务报酬,中介人应严格履行法定的如实报告义务,若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卖房人要委托正规中介机构卖房,辨明买房人征信信息,遇到买家提出非常规交易方式要提高警惕,审慎核实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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