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讯(记者 钱玲玲)近日,福建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2265元/月,相关标准将于4月1日起执行。
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其组成不包含以下项目: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是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
有月薪和时薪两种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厦门执行全省第一档标准
本次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保留四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265元、2195元、2045元、1895元,平均值为2100元。与现行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年均增幅4.03%。其中,厦门市执行第一档,即2265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参照月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保留四个档,分别为23.5元、23元、21.5元、20元。与现行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年均增幅 4.1%。其中,厦门市执行第一档,即23.5元。
此次调整前,厦门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