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印发新版《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

日期:2025-04-10 来源:台海网 浏览:3 评论:0

我市残疾儿童可申请康复服务费用补助,每人每月最高2000元。近日,厦门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联合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已在2025年3月底正式生效,有效期5年。

据悉,该办法的制定,在整合《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厦府〔2019〕367号)《关于调整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政策的通知》(厦残联〔2020〕84号)《厦门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厦残联〔2020〕31号)等多项政策的基础上进行救助覆盖。

《办法》规定的残疾儿童,是指具有厦门市户籍或居住证,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定点医院、评定医师或福建省残联、厦门市残联指定的诊断医院、诊断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患有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含脑瘫)、智力障碍和孤独症之一或多重障碍的儿童。其中,0岁~3岁言语障碍儿童的诊断证明需由本市三级医院的神经内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儿科等专科医师出具。

救助年龄

我市户籍残疾儿童(含困难残疾儿童):0岁~17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8周岁。

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0岁~6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7周岁。

困难残疾儿童:0岁~14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

康复服务补助标准

我市户籍的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智力障碍、孤独症儿童:每人每月不超过1700元。

肢体障碍(含脑瘫)儿童: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

矫治手术救助

我市户籍残疾儿童的视力障碍矫治、听力障碍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肢体障碍矫治等手术补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仍需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可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在救助标准内申请一次性补助。

补助款核销周期

原则上“一月一核销”,最长不超过一季度,结算方式和发放周期由各区自行确定。

(来源:厦门晚报)

文章链接:http://dongfengkuaidi.vip/news/show-115990.html
标签: 厦门人才网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