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先后留下三份房产遗嘱,内容冲突引纠纷,哪份优先?

日期:2025-04-12 来源:台海网 浏览:1 评论:0

  4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同法/文杨希/漫画)一套房产,三份遗嘱,引发纠纷,哪份才是已故老人真意?近日,同安区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处理的。

案件老人先后留下三份遗嘱,内容冲突引纠纷

  原告李女士与被继承人老周于2021年8月2日登记再婚。婚前,老周名下有一套位于厦门市某区的房产。2021年8月8日,老周在厦门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明确其去世后该房产中属于其本人的份额由李女士继承,并注明“若离婚则遗嘱无效”。李女士手中还持有一份老周于2023年手写的内容与之相同的自书遗嘱。

  2024年6月,老周因病去世后,李女士要求依据公证遗嘱继承房产,但老周的四名子女及孙子周甲提出异议,称老周于2022年另立代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孙子周甲,周甲亦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双方争执不下,李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继承该房产。

  被继承人老周生前立有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三份文件,且内容有所冲突,哪份遗嘱是老周“最后的愿想”呢?

焦点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哪份优先?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首先是公证遗嘱效力认定。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2021年的公证遗嘱经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形式完备、内容清晰,法院确认其真实性。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若存在时间更晚的合法遗嘱,则以时间在后的遗嘱为准。

  第二个焦点,代书遗嘱效力认定。被告提交的2022年代书遗嘱由代书人郑某书写,见证人陈某签字,老周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经调查核实,法院认为,该代书遗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名见证人在场、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且证人能证实老周当时神志清醒、自愿签署,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老周通过订立遗嘱欲将其个人房产赠与孙子周甲。

  第三个焦点,自书遗嘱真实性认定。原告提交的2023年自书遗嘱书写于布上,日期“2023年9月1日”处有明显涂改痕迹,且无老周签字确认。庭审中,李女士对遗嘱形成过程的表述前后矛盾,写在布上的字迹与平时手书笔迹区别较大,因书写载体原因又无法进行笔迹鉴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遗嘱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内容未明确撤销前遗嘱,故不予采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之规定,法院认定2022年的代书遗嘱为有效遗嘱。根据被继承人老周的遗愿,该房产应当由孙子周甲继承。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继承人老周的四名子女及孙子周甲均表示愿意保障李女士的居住权,同意李女士在案涉房屋居住至百年之后。

法官说法

多份遗嘱冲突时时间效力优先

  法官说,多份遗嘱冲突时,时间效力优先。《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尽管2021年的公证遗嘱程序完备,但2022年的代书遗嘱时间在后且内容及形式合法,还特别声明“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公证遗嘱一律无效”,故该份遗嘱成为遗产继承的依据。

  另外,遗赠与遗嘱继承有所不同。虽然遗嘱继承和遗赠都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实现,但二者也有区别。遗嘱继承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遗赠对象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嘱继承权的行使不需要继承人主动作出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沉默视为接受。而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的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沉默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本案中,周甲系老周的孙子,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其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也是本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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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厦门双子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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