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了工伤能领伤残津贴吗?厦门市人社部门解读政策

日期:2025-04-23 来源:厦门新闻 作者:厦门好玩的地方 浏览:979 评论:0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伤残津贴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的关键内容,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近日,记者采访市人社部门,为广大劳动者解读这项重要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伤残津贴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的关键内容,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近日,记者采访市人社部门,为广大劳动者解读这项重要保障制度。

  伤残津贴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或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法定补偿。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可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的职工,即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这类职工可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包含伤残津贴在内的长期待遇。

  第二类是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的职工,即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这类职工原则上应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只有在用人单位确实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才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

  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与伤残等级直接挂钩,遵循“伤残情况越重,津贴标准越高”的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伤残津贴的配套保障措施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

文章链接:http://dongfengkuaidi.vip/news/show-117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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