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讯武夷山国家公园是我国唯一一个既是世界生物圈保护区,又是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的国家公园。今年10月1日,《福建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62条,从理顺管理体制、规范规划建设、强化保护管理、促进发展共享、闽赣协同治理、落实法律责任等6个方面,对武夷山国家公园治理保护工作作了明确规定。近日,记者采访相关部门和专家,解读《条例》的创新与突破。
从“一园两治”到“一园共治”
《条例》施行当天,《江西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也同步施行。两份条例均将“闽赣协作”单列一章。这是跨省域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的一次重要创新探索。
在立法过程中,闽赣两省打破常规,强化省际合作,开展协同立法,着力破解部分管理领域尺度不一、宽严各异的“一园两治”问题。据悉,从起草修改到调研论证,两省多次会商,在不断交流中达成共识。5月29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条例》;次日,《江西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也经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从具体条款来看,两份条例均设置了闽赣协作专章,在分区管控措施、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也协同一致。其中,《条例》第五十二条提出,两省有关地方政府、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共同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建立森林防灭火联防机制、加强执法合作、加强应急救援合作等。求同也存异。两份条例针对两个片区在资源、人居、产业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尽量兼顾个性化管理的需要,各自体现本省特色。
从体制试点到正式设立,武夷山国家公园的范围与边界经历了较大调整。
2021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首批5个国家公园,武夷山国家公园在列。正式设立后的武夷山国家公园,在原试点区基础上,新整合入江西省的两个自然保护地。福建与江西两个片区总面积达1280平方公里。
“原条例已不能完整覆盖批复设立的武夷山国家公园。”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经过多年试点实践检验,原条例部分内容、管理措施也无法满足当前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的客观需要。因此,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福州专员办有关负责人说,将以《条例》施行为契机,积极推动两个片区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把武夷山国家公园建设成为跨省域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的标杆。
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国家公园,守护着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保护”是国家公园立法的最重要的关键词。
“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副教授林龙说,《条例》的立法宗旨遵循了《环境保护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并强调“生态保护第一”。
据悉,武夷山国家公园实行差别化分区管控,按照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状况,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在不同分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均有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严格保护,并不是要把国家公园简单地建成“无人区”,而应在保护好的前提下,保障好原住居民生产生活,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这也是武夷山国家公园建设过程中不断求解的课题。与其他国家公园相比,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一大特点属于典型的南方集体林区,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其中,福建片区超75%的人口从事茶叶、毛竹、旅游等生产经营性活动。
《条例》规定,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适当的开发和利用,兼顾科研、教育、游憩和民生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功能;建立特许经营制度,推动绿色生态产业提质增效,逐步建立武夷山国家公园及周边区域绿色多元化产业发展体系;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技术、实物、安排就业岗位等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
多年来,武夷山国家公园着力探索绿色发展之路,通过“用10%面积的生态产业发展,换取90%面积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管理模式,支持武夷山发展壮大绿色产业。这些探索创新,在《条例》中被提炼为具体条款。
汇聚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建设合力
国家公园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产品,属于全民共有的宝贵财富。一方面,应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让广大公众共享生态建设成果。另一方面,应为社会各方参与国家公园保护与建设提供渠道。因此,公众参与共享尤为关键。《条例》遵循《环境保护法》确立的公众参与原则,在第四章中专门设立了武夷山国家公园发展共享制度。
《条例》提出,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社会参与制度,吸引社会各界参与国家公园保护与建设;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形式参与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科普教育等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认领、援助等多种形式参与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与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融资等方面支持国家公园保护与建设;建立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合作机制和专家咨询制度。
“国家公园的管理亦应重视园区内居民的声音,建立更加切实有效的渠道,吸引社区民众参与国家公园的决策和管理。”林龙建议,建立更加高效的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并对公众参与权提供必要的行政和司法保障,确保公众参与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