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0月13日电 (王雅丽)两男子酒后与他人发生口角,持续追逐对方,几番“追逃”却误损他人财物并误伤他人。日前,福鼎法院审结该起寻衅滋事案,分别判处张某显、林某冬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
宁德新闻网10月13日电 (王雅丽)两男子酒后与他人发生口角,持续追逐对方,几番“追逃”却误损他人财物并误伤他人。日前,福鼎法院审结该起寻衅滋事案,分别判处张某显、林某冬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4年5月,张某显、林某冬与朋友饮酒结束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在福鼎市点头镇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吴某等人发生口角,随即驾车追赶吴某等人。追至点头镇某路段时,两人未见吴某等人,反将他人停放该处的一辆二轮电动车误认为吴某等人的车辆,遂使用石头打砸损毁该电动车的外壳、后视镜、储物箱等部位,并将该车辆推至周边草丛丢弃。经认定,该电动车损坏部分直接损失价值496元。 半小时后,吴某等人驾车回到事发路段附近查看时被张某显、林某冬发现,两人又驾车继续追逐但未追上。而后,张某显返回其住处取来一把刀,乘坐由林某冬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继续在点头镇镇区寻找吴某等人。 经半小时“寻踪”,张某显、林某冬在点头镇汽车站门口遇见吴某等人并再次追逐对方,追至某路口时遇见杨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朱某,误以为杨、朱系吴某一方人员,便追上杨某驾驶的车辆,张某显用刀砍伤朱某,林某冬则用脚踢踹杨某的车辆。经鉴定,被害人朱某左顶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显、林某冬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两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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