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某,肇事逃逸!明溪警方:抓!

日期:2024-10-17 来源:三明 作者:三明景点排名 浏览:814 评论:0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第一时间拨打110、120可现实中仍有“碰运气”的肇事者心存侥幸妄图“一逃了之”

发生交通事故后

应该第一时间拨打110、120

可现实中

仍有“碰运气”的肇事者

心存侥幸妄图“一逃了之”

殊不知

法网恢恢

肇事逃逸将面临

更加严厉的处罚

案件回顾

10月13日15时32分许,晏某中驾驶闽GLG***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明溪县紫岭路钓鱼台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受伤昏迷,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晏某中看四周无人,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在未报警也未及时救助伤者的情况下,迅速驾车逃离现场。所幸路过群众发现并及时拨打110报警。

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迅速出警,根据现场留下的痕迹及当事人李某提供的线索,晏某中疑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调查追踪,通过调取沿途监控和对肇事车辆行驶轨迹进行分析,判断晏某中应是返回家中。

民警立即前往晏某中家中查找,但并未找到,通过对周围邻居走访调查及进一步研判分析,民警断定晏某中藏匿在附近。民警经蹲守,最终于当日下午5时许将晏某中抓获,同时查获其藏匿于自家菜园篱笆墙内的肇事摩托车。

经抽血鉴定,晏某中体内酒精含量为160.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交警提示

事故发生后“跑”解决不了问题肇事逃逸必追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务必第一时间主动报警救助伤者保护现场这才是正确的选择


法律链接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后果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交通事故正确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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