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低薪怎定义?台劳动部门:月薪低于3.1万元新台币就是低薪族

日期:2024-10-18 来源:华夏经纬网 浏览:0 评论:0

华夏经纬网10月18日综合台湾“经济日报”《联合报》报道,台劳动部门负责人何佩珊17日表示,参考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定义,低于总薪资中位数三分之二就属于低薪族,代表台湾劳工月薪若不到3.1万元(新台币,下同)就属于低薪劳工,推估约有120万人。

何佩珊17日赴台立法机构“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专题报告“如何提升移工问题咨询与申诉处理效能,并重视与建立移工的社会支持系统”。民进党民代林淑芬质询时说,台行政机构“经济发展委员会”要求台劳动部门定义低薪,要求何佩珊回答何谓低薪。

何佩珊回应,依照OECD定义,薪资中位数三分之二以下就属低薪劳工,目前台湾劳工薪资中位数为4.6万元,其三分之二约3.1万元,等于只要台湾劳工薪资低于3.1万元就是低薪族。

不过,何佩珊随即遭林淑芬批评,台劳动部门“劳动力发展署”今年9月开出的承揽人力薪资仅2万9261元,另一个职缺薪资则在2万9261元至3.2万元之间,几乎都在低薪范畴,“台劳动部门带头开出低薪职缺!”

台行政机构“经济发展委员会”9月召开首场顾问会议时,低薪议题就引起广泛讨论,为改善低薪情形,当时台行政机构秘书长龚明鑫表示,过去关心的最低薪族群,已于最低工资规定保障,未来将成立专案小组,定义“低薪劳工”,并对症下药、提出改善政策。【来源:华夏经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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