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违禁“减肥药” 女子被判刑

日期:2024-10-18 来源:石狮日报 浏览:340 评论:0
食品药品安全,关乎民生大事。然而,却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在明知自己销售的减肥药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仍向公众出售。日前,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案的林某(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林某刑罚。

  食品药品安全,关乎民生大事。然而,却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在明知自己销售的减肥药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仍向公众出售。日前,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案的林某(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林某刑罚。

  经查,消费者蔡某为减重瘦身,先后向林某购买了22瓶减肥药,并按要求每日服用三次,谁知没过多久就出现失眠、口干、无力、腹泻等严重副作用。经医生提醒,蔡某将减肥药送去检测,从中发现“西布曲明”违禁成分。

  林某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不但没有收手,反而为清库存仍向多名被害人销售该减肥药,非法获利。经有关方面检验确认,这些减肥药中暗藏“西布曲明”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原是一种用于治疗肥胖症的药物,因其副作用大,我国早在2010年就明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林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检察官释法指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或保健品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但由于“西布曲明”见效快、价格低,仍有不法分子在制造减肥药时违法添加“西布曲明”,将“禁药”包装成减肥食品。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广大消费者应科学管理健康,并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切勿轻信社交软件上推销的“三无产品”,切勿购买来历不明的食品和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文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记者 尼松义 通讯员 郑好求 苏雯雯)

责任编辑:凌芹莉
文章链接:http://dongfengkuaidi.vip/news/show-77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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