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上午,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有哪些亮点?
在反行政垄断方面有所破题。以地方性法规设置专门条款对妨碍要素自由流通等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并对滥用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规定专门处理程序。
赋能福建数字经济发展。《条例》结合当前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状况,针对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的影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制。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设立专章,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的部署,提出具体规范要求。
着力构建公平竞争环境。《条例》创新性设立环境建设一章,引导、鼓励、促进各类经营主体、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形成合力构建公平竞争环境。
创新规定公平竞争合规建设制度。《条例》规定了公平竞争合规建设具体内容,率先构建了政府引导、经营者自发、法律责任促进的事前合规到位、事后依法减免的合规激励机制。
《条例》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在促进不同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方面,要求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破除市场壁垒,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
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制度建设方面,规定应当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能源等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健全监管体制机制。
《条例》在公平竞争审查方面都有哪些具体的细化措施呢?
明确审查范围。压实政策起草单位审查主体责任,明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起草单位或牵头起草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预防出台的政策措施妨碍公平竞争。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管部门审查。
明确审查标准和程序。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全面强化审查能力建设。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审查工作机制,落实审查主体责任,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行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公平竞争审查。
建立健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的保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对问题比较集中、反映比较强烈的行业和领域进行重点抽查。同时,对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和清理。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