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案件经过
2024年3月28日,明溪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信访局信访转办单,反映明溪县农贸市场一楼卖金银纸、蜡烛店面堆放出售鞭炮烟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明溪县农贸市场一楼检查,发现多家日杂店正在经营烟花爆竹。经核查,城关水娟日杂店、永明日杂店及日发日用杂品店等店铺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02处罚依据
以上三个店铺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03行政处罚
分别责令以上三个店铺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04案件评析
本案是通过信访局信访转办单核实发现。县应急管理局对日杂店的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了此类错误行为,并且对违法行为的实施者进行了适当的教育。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三个日杂店未经许可经营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对其违法行为所得进行了统计确认,在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范围内裁定行政处罚金额,使得行政处罚金额更准确更合理。该案处理过程中,事实清楚、证据确认清晰、执法程序合法合规、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