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严禁!事关全市义务教育学校!

日期:2024-10-22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浏览:0 评论:0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课后服务管理,提高课后服务质量,近日,泉州市教育局联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文明办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明确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全覆盖开展课后服务,实现课后服务“2+N”模式全覆盖,其中,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2+3”课后服务模式的学校占比和开展科学教育类课后服务活动的学校占比均达80%以上。

  遵循学生自愿参加原则

  根据该实施意见要求,课后服务应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参加原则,各地各校应建立健全意见征求反馈机制、服务项目公示制度和公开、透明、公平的选课机制,由学生和家长自愿报名、自主选课。学校和教师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学生参加,也不得无故拒绝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同时,严禁随意扩大课后服务开展范围,学校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不得在周末和节假日开展课后服务。

  严禁增加课业负担

  义务教育学校要发挥课后服务育人功能,结合自身条件、办学特色和学生需求,推行城乡学校少年宫活动与课后服务活动有机融合,开设丰富多彩的德育、体育、美育、劳动、阅读、科学等兴趣小组和社团活动,将科普讲座、科学实验、科技创作、创客活动、观测研究等科学教育融入课后服务,适当增加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时间,作业辅导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课后服务总时长的三分之一。严禁学校以开展课后服务为名压缩教学计划或正常教学时间。严禁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组织学生刷题备考、集体补课、讲授新课。

  课后服务需引进具有相应资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非学科类课后服务的,要严格规范管理。引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应从实行“双减”后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中遴选。严禁引进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严禁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进校提供课后服务。

  收费标准原则上

  以学期为单位核定

  课后服务经费采取财政补助、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主要用于支付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水电费、小额易耗品费、设施设备耗材费、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不得随意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午间开展的科技和文艺活动、兴趣小组、午餐服务、作业辅导等拓展服务属于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学习生活便利服务,所需经费各地可根据实际,因地制宜予以保障。各地可通过财政补助、社会补助等方式筹措经费,对参与午间拓展服务的教师,参照课后服务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尊重教师劳动。

  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以课后服务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不得通过家长委员会、第三方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严禁截留、挪用或挤占课后服务资金。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地方和学校要按本地区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课后服务相关费用。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核定,出现中途转学或休学等特殊情况的,要据实收取或据实退回相应的课后服务费。

  各地要加强课后服务安全管理,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学生人身安全、出行安全、心理安全、活动安全、食品健康安全,强化督导检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全面排查课后服务实施情况,调整完善政策措施,与既往工作做好衔接,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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