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校园内受到意外伤害 有了“学平险”学校还需赔偿吗

日期:2024-10-23 来源:泉州晚报 浏览:1 评论:0

如今,大部分中小学幼儿园的学生都购买了学生平安险(以下简称“学平险”),那么,万一孩子发生意外,“学平险”理赔后,学校还负有赔偿责任吗?近日,泉港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案件,对此有了答案。

事件 小朋友受伤 保险理赔款归属起争议

6岁的小雨(化名)系某幼儿园中班学生。去年5月,小雨在该校组织的课内游戏活动中,不慎摔伤左手,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因小雨购买了“学平险”,保险公司赔付了小雨父母费用1万余元。在该笔款项汇至小雨父母银行卡后,幼儿园以帮助办理保险理赔为由,取走了卡内保险理赔款。

得知该情况后,小雨父母多次前往幼儿园,要求学校赔偿小雨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返还保险理赔款。

幼儿园认为其作为校方已为小雨垫付了医药费,因此小雨父母无权再要求其赔偿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学校已为小雨投保了“学平险”,学校应当赔偿的损失已经由保险理赔款支付,因此拒绝返还保险支付的理赔款。

双方协商未果,小雨父母将幼儿园起诉至泉港区人民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小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3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还需赔偿小雨经济损失1万余元,同时将另案起诉该幼儿园返还保险理赔款。

法院 孩子为保险受益人 校方得退还理赔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案件中,小雨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没有安排老师近距离专职指导及负责现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小雨在进行课程活动时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学平险”保险合同中虽然载明了学校为投保人,但缴费者为小雨父母,因此该保险的实际投保人系小雨父母,小雨为保险受益人。该保险不以校方责任为保险标的,并不能据此免除校方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幼儿园赔偿小雨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余元。该幼儿园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日前,经二审法院调解,幼儿园同意赔偿小雨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并返还保险理赔款。

法官 投保“学平险” 不能免除学校的责任

法官介绍,“学平险”是一种专为在校学生提供意外身故伤残、意外住院医疗保障的险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此可见,学生因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或存在其他过错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安全事故,家长依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获得“学平险”保险金并不阻碍其依据侵权法律关系就实际发生的损失继续向学校请求赔偿,不能因此免除学校依法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学校若要主张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则需举证已尽到相应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

法官提醒,校园安全无小事。孩子天生爱玩好动,处在不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年龄段,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明显高于成年人。学校应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校园娱乐、活动设施安全,以降低校园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同时,家长也要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培养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孩子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做到不伤害他人,最大限度地避免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郑平珍 郑燕英)

来源:泉州晚报

文章链接:http://dongfengkuaidi.vip/news/show-78164.html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