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泉州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2024〕8号)规定,为更好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实施方案。
二、主要目标
更好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实施期限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时间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二)补贴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以下简称“仅报废”)、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以下简称“报废并购置新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以下简称“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实施差别化补贴。
1.仅报废
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2.报废并购置新车
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1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3.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三)补贴标准
实施差别化补贴,分为三种情况:
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2.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下表:
3.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县级交通运输局(中心市区向泉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直属运输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五)审核、拨付流程
1.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应及时会同同级公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2.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收集符合补贴条件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信息,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汇总表”并盖章确认,连同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于2024年10月底和2025年1月15日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3.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及时会同市级公安、商务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等相关工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申报和审核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审核结果,联合行文通知各县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六)注意事项
1.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四、解决的问题
深入贯彻实施“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加快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淘汰更新。
五、政策咨询、受理地址及电话
(一)政策咨询
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中心,魏海平,22581646。
(二)受理地址及电话
1.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直属运输管理所(中心城区)
地址: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D栋437室;电话:28280339
2.泉港区交通运输局
地址:泉州市泉港区泉五中路440号;电话:68110210
3.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
地址:石狮市长福路31号218室;电话:88506969
4.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晋江市总商会11楼1115室;电话:85680395
5.南安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南安市成功街986号907室;电话:86366909
6.惠安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惠安县螺阳镇惠安广电大厦9楼0910室;电话:87312218
7.安溪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B栋1608室;电话:68791608
8.永春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永春县桃城镇桃源南路448号216室;电话:27015086
9.德化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龙浔镇湖前路102号一楼;电话:23558565
10.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行政办公大楼4楼401室;电话:27396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