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泰达币”白白损失6万元 从事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日期:2024-10-24 来源:福州晚报 浏览:0 评论:0

近日,福州市长乐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文某因投资“泰达币”无法提现,将炒币平台商户陈某诉至法院。

据悉,原告文某与被告陈某系网友关系。在相识不久后,文某得知陈某正通过某数字货币平台App投资“泰达币”,并被告知该投资稳赚不赔、利润空间巨大。作为平台商户的陈某,声称有权限带文某一起入场投资。在陈某的诱导下,文某当日向陈某转账6万元,用于投资“泰达币”。

然而,投资一段时间后,文某试图出售“泰达币”提现时,却提现失败。文某向陈某提出退还投资款的要求,却被陈某拒绝。无奈之下,文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款项6万元。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通过陈某在互联网上投资“泰达币”,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无效。该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范畴,后果应由文某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文某的诉讼请求。

据法官介绍,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通知载明:“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任何所谓的虚拟币融资交易平台都不得从事货币与虚拟币、虚拟币与虚拟币之间的兑换,不得买卖虚拟币或为虚拟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活动。(来源:福州晚报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魏逸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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