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意外伤亡同饮者是否担责?福州法院这样以案释法

日期:2024-11-02 来源:福州晚报 浏览:2 评论:0

饮酒后有人因醉酒伤亡,那么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呢?近期,长乐法院和闽清法院各审结了一起饮酒后发生伤亡,同饮者被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的案件,但是两起案件判决结果却不同,为人们敲响了警钟。

工友酒后死亡

同饮者被判不担责

长乐法院审结的案件中,王某与周某、张某、郑某系工友。一天下夜班后,王某邀请周某、郑某一同去吃宵夜,周某买了一瓶白酒与王某对饮。聚餐过程中,经王某、周某先后联系,张某也来参与聚餐,并自带了一瓶药酒与王某对饮。

凌晨聚餐结束后,郑某骑电动车载王某,4人结伴返回宿舍区。到达宿舍区后,周某、郑某一起护送王某回到宿舍。他们陪王某聊了十余分钟,之后各自回宿舍。同日下午,王某未正常到岗上班,周某联系另一工友前往王某宿舍确认情况,发现王某在床上,身体僵硬,经检查已无生命体征。王某的亲人将周某、张某、郑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相约饮酒由王某发起。作为发起者,他对自己是否应当饮酒、饮酒量多少应作出预判和控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3名被告在聚餐期间存在劝酒、拼酒等不当行为,3名被告对王某的饮酒行为不存在过错。聚餐结束后,王某还保持一定的清醒及判断力。在王某未有明显醉态的情况下,三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仅是补充性质的,不应将该义务过度扩张。在此基础上,四人结伴返回宿舍区,且周某、郑某共同将王某护送回宿舍并在王某宿舍对他进行了一定时间陪护,已尽到注意义务,对王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驳回王某亲人的诉讼请求。

男子酒后摔残

6名同饮者皆担责

另一起闽清法院审结的案件中,法院判决同饮者承担一定责任。

据了解,2022年底,林某等8人受刘某邀请相约到闽清县某村大排档就餐并饮酒。饮酒后,林某已醉酒,刘某等3人将林某送至宿舍楼下。林某在自行上楼时不慎摔伤,但刘某等人认为他无大碍。

经鉴定,林某为四级伤残。故林某将同桌吃饭的8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药费用、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00多万元。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伤者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悉过量饮酒可能对身体造成危害,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谨慎注意义务。他在饮酒过程中并未适可而止,故自身应对过量饮酒导致摔伤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应自行承担80%责任。

同桌吃饭的6名饮酒者,应合理预见自己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可能对其他同饮者造成侵害。其中,刘某作为饭局组织者,理应对醉酒者的健康安全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刘某虽护送林某回到宿舍楼下,但在发现林某摔伤后未及时将他送医救治或提醒他的家属前往照顾,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5%的责任;其他5人作为聚餐的共同饮酒者,基于同饮行为,产生了对其他同饮者饮酒后危险防免的作为义务,但这5人并未尽到相应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各承担3%的责任。另外2名未饮酒者并不是安全风险的引发者,因此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来源:福州晚报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魏逸云 任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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