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1月4日电 (张高雅)把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赚“小费”,男子成网络犯罪“帮凶”。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梁某洋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
宁德新闻网11月4日电 (张高雅)把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赚“小费”,男子成网络犯罪“帮凶”。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梁某洋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23年12月、2024年1月,梁某洋应其朋友“老林”(另案处理)的要求,在明知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4张银行卡交给“老林”等人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共计125630元,“老林”承诺按每一万元给与报酬一百元。 期间,梁某洋配合前往ATM机或银行柜台帮助取现共计117400元交给“老林”,并配合“老林”使用其支付宝账户转账8009.5元。经查,上述125630元均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老林”未按承诺给予梁某洋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洋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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