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退款到手不退货 福州买家赔付900元

日期:2024-11-09 来源:福州晚报 浏览:0 评论:0

选择“仅退款”服务,不等于“薅羊毛”

退款到手不退货 买家赔付900元

为提升消费体验,各大网购平台相继推出“仅退款”的售后服务,然而实际操作中隐藏着一些交易风险。近日,福州鼓楼法院调解了一起“仅退款不退货”买卖合同纠纷。

去年12月,市民小陈在某电商平台下单一件行车记录仪商品,价格为170元。收货后,小陈在未与商家协商的情况下,通过该电商平台的“仅退款”服务,成功退款170元。

随后商家多次联系小陈,要求其将行车记录仪退回,小陈均未予回应。后商家诉至鼓楼法院,要求小陈退回货款,并承担店铺损失、律师咨询、调档、快递等相关维权费用。

经办法官告知,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买售商品,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买卖关系。商家按时向买方交付货物,履行了义务;买方通过网络平台申请退款并退款成功,却拒不履行返还货物的义务,构成违约,买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仅退款”适用于买家未收到货物或者拒绝接收货物的情况。选择“仅退款”服务,并不是说买家可以在收回退款后无偿占有货物。

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小陈当场向商家表达了歉意,并一次性向商家赔付货款及相关维权费用900元。(来源:福州晚报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畅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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