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自己非单位在职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情况下,福州市参保人苏某某通过挂靠企业,骗取生育津贴。近日,她被福州市医保局处以行政处罚。
今年6月28日,福州市医保局收到台江区检察院移送的苏某某骗取生育津贴案。在明知自己非单位在职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情况下,苏某某通过挂靠企业缴纳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骗取生育津贴7441.92元。台江区检察院经审查,对苏某某不予起诉,建议福州市医保局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收到案件线索后,对苏某某进行进一步调查询问,确认了违法事实。福州市医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责令苏某某退回骗取的生育津贴,并处骗取金额二倍罚款,金额为14883.84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