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近日,石狮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石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满意度测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指出,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各项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提出的视察报告和开展专题询问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的书面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交由“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按照法定时限,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暂行办法》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与相关人大工作的市人大代表,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和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进行,测评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经表决,满意票超过与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为满意,不满意票达到及超过与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的为不满意,其余为基本满意。
《暂行办法》还明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对“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启动其他监督方式处理。满意度测评结果向市委报告,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效能办,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和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并以书面形式在当年度市人民代表大会上通报。 (记者 林富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