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资源规划局近日印发《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规划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针对新建建设项目、既有建筑、公共开放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提出管控要求。
《细则》明确,新建建设项目应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纳入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统筹考虑,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技术规定等有关要求进行配建,统筹考虑交通出行安全、便利等方面,优化平面布局。
在停车布局方面,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得占用、堵塞消防疏散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安全出口等,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的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和门诊楼等贴邻布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独立设置,设置在室外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距建筑外墙不应小于3米。新建住宅建筑架空层不得作为停车空间使用,仅作为公共休闲绿化等开敞空间。当电动自行车停车设施设置于地下室时,不得设于地下二层及以下,并应设置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专用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此外,地上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允许设置高度不大于2.2米的防雨设施,不计建筑密度、不算入计容建筑面积。
在停车配建方面,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的设计应合理配置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含充电设施)数量不小于总非机动车位数量的50%;电动自行车换算当量系数为自行车的1.2倍。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用地面积为每车位宜为2.5平方米,停车库建筑面积为每车位宜为2.8平方米。
在城市规划精细化管理方面,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含充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同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制定新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有关配建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
《细则》提出,规范既有建筑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管理,在满足结构与消防安全前提下,在既有建设用地内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停车雨棚等,符合《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第一批)(榕政办规〔2024〕7号)有关情形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细则》还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提出具体要求。
《细则》适用范围为福州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辖区内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场所。其他县(市)区、高新区参照执行。(来源:福州晚报记者 梁凯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