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非亲生女儿11年,谁来赔?

日期:2024-11-26 来源:福州晚报 浏览:0 评论:0

近日,一起因男子发现子女非亲生而引发的离婚纠纷案在永泰法院得到了妥善解决。该案不仅涉及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和婚姻关系的维系,还引发了关于抚养费返还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广泛讨论。

据了解,赵某(男方)与李某(女方)于2003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二女,其中二女儿小芳(化名)于2013年3月出生。近年来,两人感情不和,李某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均因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而未被判决离婚。2024年5月,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赵某离婚。

在李某多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过程中,赵某产生了怀疑,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鉴定二女儿小芳是否为他亲生女儿。经亲子鉴定,结果显示赵某并非小芳的生物学父亲。深受打击的赵某主张李某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伤害,要求李某返还他所承担的抚养费2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李某则认为,赵某要求的金额太高。

承办法官开庭审理后,综合考虑法律规定、道德标准以及双方实际情况,对双方进行了深入的思想工作,最终引导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李某同意向赵某返还因养育小芳而支出的抚养费7.2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法官表示,李某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致使赵某在无法定义务、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孩子进行了抚养。李某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存在重大过错,严重破坏了夫妻间的感情,侵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对赵某造成了精神痛苦。因此,李某应当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赔偿金。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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