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2月6日电 (林辉 余孟临)药品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了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首例妨害药品管理案件,依法被判处蔡某英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nbs...
宁德新闻网12月6日电 (林辉 余孟临)药品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了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首例妨害药品管理案件,依法被判处蔡某英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间,蔡某英为牟利,在未取得销售药品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向陌生人以每瓶人民币20元左右的价格购进未标注厂名、厂址和批准文号的“关节骨痛康复胶囊”,在其家中以每瓶4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非法获利约10000元。 2023年3月,蔡某英被抓获到案,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白色塑料瓶装的“关节骨痛康复胶囊”132瓶。案发后,蔡某英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经认定,蔡某英出售的“关节骨痛康复胶囊”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范畴;经鉴定,涉案药片检出醋酸泼尼松、地塞米松、布洛芬等成分;经认定,上述药品属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药品。 经审理认为,蔡某英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蔡某英实行部分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对该部分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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