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福州市民侯先生因在购买的小区车位加装护栏,被相邻车位业主徐女士告上法庭。那么,业主是否有权在自家的车位上加装护栏?相邻关系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有何限度?近日,福州市鼓楼法院审结了该起强制排除妨碍纠纷案。
徐女士是福州某小区地下室A车位的所有权人,侯先生是B车位的所有权人,A、B车位位置左右相邻。侯先生称徐女士倒车入库驾驶技术不佳,开关车门时多次剐蹭他在车位上停放的车辆,导致他财产损失,便在他的车位上加装两个护栏。徐女士则认为,侯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他车辆车门上的痕迹是由她剐蹭所致,且侯先生加装护栏的行为影响了她使用车位。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徐女士遂将侯先生诉至鼓楼法院,请求判令拆除护栏。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侯先生虽为B车位的合法权利人,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生活常理,侯先生加装护栏的行为,对徐女士进入车位、上下车等正常使用车位的行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同时该行为亦会造成侯先生自身对车位使用的不便,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友善原则,且侯先生也未举证证明其车辆车门上的痕迹系由徐女士剐蹭导致,故对徐女士诉请拆除A车位和B车位中间的护栏,予以支持。(来源:福州晚报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