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党当局“实质废死”是为“意识形态专制”

日期:2024-12-09 来源:海峡之声 浏览:1 评论:0

编者按:在中国人的传统认知中,“杀人偿命”或对罪大恶极者判处死刑,就是公平的实现和正义的伸张。台湾历次民调均显示,超过八成民众反对废除死刑。然而,“废死”与“台独”“反核”一样,被民进党奉为“神主牌”之一,其通过政治操弄已然在岛内塑造“实质废死”的局面。本文从道德哲学和司法哲学层面对“废死”议题进行了辨析,并揭示民进党推动“废死”的背后意图。

12月3日,诸多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在赖清德办公室前的凯达格兰大道发起“追思白玫瑰”游行,纪念岛内女教师被性侵致死案10周年,诉求反对“废死”,民进党籍“立委”王世坚亦参与其中。事件源起台湾高雄师铎奖女教师2014年遭性侵并被榔头重击致死,嫌犯刘嫌曾五度被“判死”,但最后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根据今年9月20日公布的“大法官”第8号释字,认为凶嫌非犯“最严重之罪”,改判无期徒刑,令舆论哗然,引发此次反“废死”游行。

从理论上说,台湾地区“刑法”仍有死刑,且规定死刑定谳的犯人必须在1周到半个月之内执行。但在现实中,尽管台湾死刑定谳已经千难万难,但台湾司法界早已达成“检察院尽量不诉死、法院坚持不判死、监狱拖着不处死”的诡异默契,台湾已经形成“实质废死”的局面。而此次“追思白玫瑰”游行,则再度将“是否‘废死’”的辩论推向台湾社会舆论的中心。

事实上,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鸣,既涉及道德哲学,也关乎司法哲学的辩论,乃至在业已“废死”的部分西方国家,仍然存在争议。首先,从道德哲学来看,对死刑存在的质疑主要有两点:一是国家究竟可不可以杀人。废死者强调,“如果你认为杀人是错的,那你就不能支持政府去吊死一个人”。故而从大前提“杀人是错的”到“国家杀人也即杀人”,推出逻辑自洽的结论“所以死刑是错的”。但此关键的逻辑漏洞在于大前提“杀人是错的”本身有问题。显然此问题的对错要置于具体的情境中考虑,如面对歹徒被迫以自保的正当防卫理论,亦构成所有法治国家法理常识,则在某种适当的情境下这一论据是缺乏支持的。二是国家究竟有没有权力杀人。废死者强调,“按照政治契约论,人民不可能给予国家杀害自己的授权”,如18世纪法学家贝卡利亚所主张的契约国家观念。但即使置于政治契约论的考察下,按照霍布斯的论述,人民缔结政治契约组成政府,系为了免于“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政府的主要目的系防止这一战争状态出现并运作自身的权力。这一政府责任,实质就包含了人民与政府另一重隐性契约,即政府有权利采取必要措施,处罚挑起“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之个别人,即万一有人犯规杀人的话,他也必须被政府处死,以此来保障战争状态的不会出现。总之,并非杀人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错误,而政府也确实有权利为维护多数人免遭内战状态下的可能“杀害”而对个别“违规者”实施死刑。

其次,从司法哲学来看,废死者主要主张的是死刑的功用不足以威慑大多数情况下已然非理性的嫌犯,且多出于报复性的情感需要。但衡量死刑存废,不应仅仅着眼于司法正义的哲学,而需回归最起码的正义观念,即一个人应获得与其行为相称的后果。当一个人选择残忍、非法地结束另一个人的至上生命权时,他也应付出失去自身生命权的代价。这是一个朴素的正义论常识,而无需被后续烦冗的西方所谓司法哲学辩经所干扰,也无关乎司法的功利效果。判处死刑选项的存在,是因为它符合最原始、最起码的正义观念,而无关于它的效果会是怎样,“杀人偿命”本身即朴素、“应然”的。除此之外,当一个人以杀人作报复手段,此残忍的行为或许业已开除了他本身的“人籍”,而不能置于冗长、费解、晦涩、亦所谓“人性化”的“政治正确”中加以开脱。

可见“死刑”存废问题在学理上至少有相当的争议,而在民意态度上也存在巨大的分歧。在台湾社会,有绝对多数的民意反对“废死”,据台“中华人权协会”统计业已逾过八成,台湾自身的所谓“刑法”亦载有“死刑”条款。而台湾司法机构利用所谓“释宪权”,形成台湾社会“实质废死”的局面,既是对多数民意的践踏,也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乱解”。这不民主且“违法”式的“释宪”,被民进党文宣部门“合理化”为所谓“司法中立”。诚然,按照西方文化脉络,司法权应保持对于激昂民意的适度超越以体现所谓“中立”,但在实践中,这往往体现为司法部门对于原初法条的捍卫,以抵制民众可能激进的立“新法”行为。

而在台湾的情境下,多数民意是支持按照既定的“刑法”对待死刑问题,却是司法机构一再罔顾民意、废弃“法律”,滥用“释宪权”进行乱解,这或许不是“司法中立”,而是“司法独裁”:利用法律体系的漏洞合乎程序地终止它本应该适用的法律,且置多数台湾民意于无可奈何之境地,是为一种权力的专断与滥用。考察台湾“实质废死”的脉络,其推动“废死”始于2000年,那一年正是民进党首次上台。据台媒报道,“废死”运动的两大高光阶段:成为“政治正确”、达成“软性废死”,恰恰都和民进党两次上台高度重合。而“废死”跟“台独”“反核”一样,是白纸黑字写入民进党党纲的“神主牌”之一。这不是简单的巧合,实际上,台司法机构“司法专制”的背后,正是民进党的“意识形态专制”。民进党在其意识形态作祟下,合乎程序地废止了它应当执行之法律,并置多数民意呼声于不顾。可见的是,民进党基本教义派的意识形态驱动,会罔顾现存“法律”框架与民意诉求之约束,欲使得两者均为其头脑中的意识形态以“买单牺牲”。

实际上,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鸣性质上属于“后现代性”的政治议程,所涉及的“政治正确”也是“后现代性”的哲学论述,该议程与论述均属人类社会的“前沿问题”。而台湾社会自有一些起码的“前现代问题”尚留待解决,即台湾社会本身的安全问题:在两岸尚未达成任何和平协议与统一前协议的前提下,两岸法理上是处于内战关系状态下的。此时台湾的安全是存疑的,这一问题或许比“后现代性”议题更为紧迫。令人嗟叹的是,尽管大陆有耐心与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台湾问题的和平解决,但民进党内的基本教义派,却一直试图挑战攸关两岸和平的一个中国框架,为两岸和平带来严重挑战。于是,这也构成民进党内部的一个矛盾观感:一方面以重视生命权为由推出所谓“废死”议程;另一方面,却任由党内基本教义派推动类似“集体自杀”之“台独”议程,而置台湾多数之生灵为不顾。与“死刑”的惩罚相比,“台独党纲”更像是悬在台湾社会上的“达摩利斯克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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