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 通讯员海法/文杨希/漫画)“自愿降薪”2000元后,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件,一名员工主动申请将7000元薪资拆成“工资5000元+报销2000元”,没想到公司后来只发工资,为此他将公司告上法庭,双方因“报销款是否属于工资”产生争议。
据悉,有的用人单位会通过“工资+报销款”的形式发放工资,但离职时常常也会因此产生纠纷,那么该“报销款”是否属于工资,又该如何认定呢?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薪资拆成工资+报销款 结果只发了工资
陈先生是厦门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他自2018年起入职这家公司,工资一直稳定在每月7000元,直到2024年1月的某一天,公司李副总突然找到他说:“小陈,从下个月起,你的工资要降到5000元。”
陈先生认为,自己的工作表现一直不错,凭什么要降薪呢?于是,他通过微信向李副总明确表示自己不同意降薪。
然而,下个月发工资日,他只领到了5000元,他要求人事部门核查后给个说法。等了几天,人事部门也没回音。
为此,陈先生向公司人事部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履行完所有离职交接义务,并将老东家告上法庭。
法庭上,该公司突然称,陈先生是自愿降薪,其实际工资没有那么多。原来,从2022年9月起,他的工资就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5000元是走财务渠道,另一部分,2000元则是走发票报销。
陈先生表示,他是想要控制全年工资收入,于是,他就向公司提交申请,将报送税务的工资数据调低,剩下的部分就通过报销款来领取。
陈先生认为,公司虽然在申请上没盖章,但行动上却表示了默许。现在不承认这些报销款是工资的一部分,却说是跟陈先生的岗位相关的报销费用。
报销款认定为工资 公司补偿5万余元
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部分报销款是否应认定为工资。
首先,根据查明事实,争议的报销款部分基本上具有按月固定发放特征。
其次,除争议固定额度报销款外,公司向陈先生发放其他报销款,此类报销款金额不固定,且每月发放的次数不等,更符合实报实销特点。
再次,公司辩解金额为2000 元的报销款均系与陈先生岗位相关的内容,但未举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辩称陈先生两次自愿调低工资,与常理不符,不予采纳。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2月工资2000元和2024年3月工资3000余元;并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公司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法官提醒,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未经协商一致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能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