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寿宁法院审结首例涉贩卖含新型毒品异丙帕酯成分电子烟的毒品犯罪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今年6月至7月,被告人钱某多次从陈某等人处购买含异丙帕酯成分的电子烟弹,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通过“埋包”、当面交易等方式分别于7月2日、4日、5日加价贩卖给他人。2024年7月5日,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民警从钱某处扣押的3个电子烟弹均检出异丙帕酯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多次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钱某的累犯、毒品再犯、坦白及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异丙帕酯是一类含有咪唑环的羧化酯类药物,具有诱导麻醉和镇静药理作用,常用电子烟为载体,勾兑在电子烟油中吸食,俗称“上头电子烟”。吸食后会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刺激,导致兴奋、幻觉等症状,长期使用还会导致身体和精神上的严重依赖,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等精神问题,对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2024年7月1日,国家已将异丙帕酯、美托咪酯、丙帕酯等新型毒品进行列管。非法吸食异丙帕酯、美托咪酯等46种列管物质都是吸毒;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异丙帕酯等46种新列管物质是犯罪行为;非法持有或者容留他人吸食相关新型毒品符合追诉标准的,都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来源:寿宁法院
编辑:陈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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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平安寿宁 | 寿宁首例涉异丙帕酯贩毒案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