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指引 小区充电电费不得高于居民电价

日期:2024-12-13 来源:福州晚报 浏览:0 评论:0

12月12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十要十不得”指引,引导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根据指引,各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充电费用价费分离政策,单独计量充电电量,分别计收充电电费和服务费。明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得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笼统合并收取。

要严格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居委会以及社会福利、宗教等场所充电电费,不得高于居民电价收取住宅小区等场所充电电费。

要严格按照电网实际结算价格计收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产业园区等场所充电电费,不得高于电网实际结算价格收取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充电电费。

要通过充电服务费等方式,合理回收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以及场地租赁等经营服务成本,不得将经营服务成本摊入电费加收。

要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不得以充电设施改造等理由哄抬充电服务费。

要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以显著方式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不得隐瞒、弱化价格公示信息。

要严格按照公示的充电电价和服务费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或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

要严格按照用户充电电量计收充电费用,不得多计充电电量多收费用。

要主动在单次充电结束后告知用户计费方式、充电时长、充电电量(度数)、充电电费和服务费收费金额等收费详情,不得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收费扣费。

要在充电场所醒目位置标示12345、12315等便民热线和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得阻挠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来源:福州晚报记者 刘珺)

文章链接:http://dongfengkuaidi.vip/news/show-88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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