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蹭”网红5张照片 被判赔偿5000元

日期:2024-12-14 来源:东南早报 浏览:1 评论:0

网络流量时代,“网红推荐”“达人同款”是商家提升销量的法宝。不少商家为提高店铺热度,增加商品吸引力,未经他人同意,通过互联网下载他人照片进行“引流”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日前,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时尚博主照片被盗用 将网店告上法庭

原告小王系小红书平台的时尚博主,经常通过其个人账号发布个人穿搭照片和视频(含商业推广),其穿搭图片和视频深受粉丝喜爱和关注,其账号粉丝数量达6万。小王在该社交平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小王发现被告小郑在其注册并经营的网络店铺销售的商品链接中,使用含有自己肖像的图片用于小郑所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且该链接显示商品具有一定的销量。

小王认为,小郑未经其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她的肖像,用于商业目的非法获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王诉至德化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小郑立即停止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删除使用肖像照片的侵权链接,并在案涉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她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万元。

网店侵犯个人肖像权 法院判赔偿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系小红书平台的时尚博主,经常通过其账号发布个人穿搭照片和视频(含商业推广)。小郑在某网购平台注册经营的百货零售超市未经小王允许,在其销售的商品链接中,使用含有小王肖像的5张图片用于其所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另查明,庭审前,小郑经营的百货零售超市已删除上述商品链接。

本案中,小郑未经小王同意,出于营利目的,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的商品页面使用小王的肖像照片5张,侵犯了小王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小郑向小王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5000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网络电商“蹭”网红热度或许能在短期内达到“引流”“种草”“带货”之目的,却存在侵犯他人肖像权等法律风险。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加强自身肖像权保护意识,在社交平台发布个人照片需谨慎,遇到侵权行为,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必要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来源:东南早报融媒体记者 苏玮杰 通讯员 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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