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物业费 员工被判刑

日期:2024-12-18 来源:泉州晚报 浏览:0 评论:0

物业人员受邀旁听案件(法院供图)

利用工作便利,罗某将代收的物业费、停车费及公司备用金等计16万余元转到自己的腰包,用于个人消费。近日,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对其作出八个月徒刑的判决,并责令其赔偿被害单位物业公司的经济损失,依法禁止罗某从事与物业管理相关职业。  

入职不久就伸手 一审获刑八个月

据悉,罗某2022年大学毕业后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公司将其当做“管理培训生”进行培养,然而,罗某却不懂感恩,入职没多久,就开始伸手了。

入职后,罗某负责丰泽区某小区1-3号楼的物业管理工作(具有部分代收代缴物业费职责)。当年7月至2022年11月,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公司配备手机上的客服微信号“小万”代为收取部分业主的物业费、停车费及公司备用金等计16万余元,后将收取的钱款转移至其本人名下的微信账户或银行账户内,用于个人消费等。

2022年11月25日,该物业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3年2月21日,罗某在丰泽区城东街道被抓获。他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退还1万多元款项给公司。

庭审过程中,法庭就犯罪事实、罪名引导公诉人及辩护人进行举证、质证,罗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充分查明事实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法院根据罗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认定其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其赔偿被害单位物业公司的经济损失;并依法禁止罗某从事与物业管理相关职业。

物管人员受邀旁听 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法官介绍,该案是一起物业公司员工挪用物业费的典型案件,罗某身为物业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入职公司期间不久,就利用公司财务漏洞,将代收的物业费占为己有,走上犯罪道路,其要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据悉,该案庭审时,泉州市、丰泽区两级物业管理服务协会人员、部分物业公司代表受邀到庭旁听庭审。“这个案件对我们有警示教育意义。”旁听后,大家纷纷表示。

法官介绍,该案的判决特殊之处,在于依法判决禁止罗某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禁业规定,对其他物业人员的一个警示意义是,让不遵守职业准则、侵犯业主权利的人“出局”。“此案对促进相关行业企业规范开展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也具有一定的提升和警示意义。”法官表示。

公司要堵塞漏洞 规范物业费收取

记者了解到,去年以来,泉州多家法院依法惩处一些侵犯业主权益的物业人员。这些案件大多是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将物业费占为己有,此举不仅造成了物业公司损失,如罗某案发后仅退还1万余元,也对物业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让业主降低对物业公司的信任。

法官介绍,随着城市化的进展,物业服务管理已经成为群众越来越关心的问题。

从罗某等案可以看出,物业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法治教育,提升员工服务意识之外,更要注重红线意识和规则意识;物业公司要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工具,规范物业费收费和使用制度,完善财务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利;物业服务行业相关人员要加强自律,遵守职业道德。(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陈明耀)

来源:泉州晚报

文章链接:http://dongfengkuaidi.vip/news/show-89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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