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讯当“脱缰”的牛撞上了疾驰的车,是车之错还是牛之过?近日,福州平潭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车牛相撞引发的纠纷案件。
今年夏天,方明(化名)开着轿车带家人来到福州平潭游玩,当车子行驶到环岛路时,一群牛毫无征兆地从马路花圃中闯出,方明避让不及,车辆与牛群猛烈相撞,事故导致两头牛当场死亡,一头牛重伤,方明的车子也遭受严重损坏。
漫画:严海斌
牛主人赵文(化名)赶到现场后认为,由于方明车速过快,将自己的牛撞死,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而方明则认为,马路上不应该赶牛,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交警迅速赶到现场,经确认,事故路段设有限时速50公里的标志,而事发时方明的车时速在50公里至60公里之间。事发当日,方明将车辆经拖车运至修理厂维修,产生维修费用33500元,拖车费180元。
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方明一纸诉状将赵文告上法庭。经综合考虑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双方过错程度,福州平潭法院最终认定方明承担40%责任,赵文承担60%责任。
法官提醒,动物饲养人应尽到管理义务,如果疏于管理造成动物进入公路,发生了交通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车辆驾驶人也应尽到审慎义务,遇到动物横穿马路,要减速停车,切勿鸣喇叭,以免动物受惊发生意外情况,希望广大民众都能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法官说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赵文所有的牛未束牵引带并横穿公路,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放养牲畜的规定,造成方明车辆受损,赵文作为饲养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方明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超过事发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双方过错程度,福州平潭法院最终认定方明承担40%责任,赵文承担6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