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海法/文杨希/漫画)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但万一借条被撕毁怎么办?钱还要得回来吗?近日,海沧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
事件昔日情侣,为了16000元闹上法庭
原告刘先生与被告林女士(化名)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刘先生主张恋爱期间林女士曾向其借款16000元,其中10000元系林女士表示要过生日,要求他微信转账9999.99元并备注“生日快乐”,1900元系林女士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也是通过微信转账给林女士,另外几千元系以现金方式出借。
为此,刘先生提供《借条》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照片中《借条》载明林女士向刘先生借款16000元的内容。刘先生提供手机原始载体供法院核对。经核对,《借条》照片有原始载体。微信聊天记录则体现,刘先生向林女士表示“谈恋爱就不用还钱?”等内容。
争议没有借条原件,要还钱吗?
对于《借条》没有纸质原件的情况,刘先生称:《借条》内容是其所拟定的,由林女士签字捺手印;林女士签字后,他立刻用手机对《借条》拍照,但林女士签字后,随后就将《借条》原件抢走撕毁。刘先生还陈述其曾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为刘先生、林女士分别作了《询问笔录》。法院依法调取了上述两份《询问笔录》。笔录中体现刘先生曾因催讨借款与林女士发生争执。
案件审理过程中,林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亲写,请求司法鉴定辨别《借条》真伪。对此,承办法官认为,因刘先生未持有纸质《借条》原件,不具备鉴定的条件,且综合庭审调查情况,并无必要进行鉴定,故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当庭告知。
判决借条照片也能作证,被告应当还钱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借条》虽无纸质原件,但原告刘先生提供了其拍摄于《借条》签订当日的照片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截图。《借条》照片、微信截图属于电子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刘先生提供了前述照片的手机原始载体及微信聊天记录原始截图,应视为有原件。
结合刘先生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就提及林女士欠款、林女士微信转账给刘先生偿还部分欠款等全案情形,可以认定双方就恋爱期间的款项往来进行结算并由林女士向刘先生出具《借条》确认借款的事实。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林女士承担向刘先生还款责任。
本案判决后,林女士主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法官说法
借条照片如何作证?
法官说,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等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件。而大量民间借贷纠纷都是发生于熟人甚至恋人之间,出于人情等因素的考虑,有时未写借条,甚至出现本案中借条被撕毁的情况。一旦对方违约,出借人很难拿出有效的直接证据来认定借款行为成立的事实。
出借人以借据照片作为证据,既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要求,也应合理说明无法提供借据原件的理由。法院在判决时应结合各方提供的证据,在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况下,对借贷行为予以确认,以维护社会诚信,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