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翻车” 主播被告上法院

日期:2024-12-26 来源:东南早报 浏览:0 评论:0

直播带货是时下火爆的商品销售模式,许多商家看中网红直播带货门槛低、流量大、营销效果好的特点,往往愿意为此支付较高的直播推广费用。但如果销量不及预期,商家与主播之间往往会因服务费、违约金产生争议。近日,安溪县人民法院便成功调解一起因直播带货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

案件始末 直播带货业绩不佳 经调解退还服务费

安溪男子郑某在抖音平台销售茶叶。今年5月初,郑某与从事带货直播服务的女主播徐某约定:徐某于5月18日为郑某提供直播带货销售茶叶服务,并约定最低销售额,若低于该销售额,次日免费直播一天。之后,郑某向徐某支付带货直播服务费用。5月18日,徐某开播带货,但销售额不甚理想。次日徐某再次直播,亦未能达到最低销售额。郑某认为徐某未能依约履行义务,与徐某协商处理无果后诉至安溪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发现该案事实清楚,矛盾争议不大,立即着手进行调解,及时与郑某、徐某联系。徐某表示愿意退还部分直播服务费,但郑某始终对该金额表示不满,双方一时僵持不下。

日前,案件如期开庭审理。为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在庭后再次对双方进行调解,释明案件情况,努力沟通劝导,引导双方当事人直面问题,缓和僵持关系。经过承办法官不厌其烦地析法说理、分析利弊,徐某同意退还郑某直播服务费,双方签下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案件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签直播服务合同时 充分预估分担风险

法官提示,直播带货虽火热,合作当事人签约要冷静。广大商家和网络主播在订立网络直播服务合同约定直播推广服务时,应充分预估和分担流量变现的风险,结合具体的合作模式以及销售产品的特性,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产品、定价、库存、最低销量以及相应的违约后果等进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全面、诚信履约,共同维护良好的商业秩序。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双方应及时沟通,通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解除达成一致意见,若协商不成,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损失扩大。

此外,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直播平台购物切记理性消费,切勿在网络主播“帅哥们”“美女们”的吆喝中迷失自己,在购买产品时应对商家和网络主播宣传、描述的产品特性是否有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情况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结合生活常识进行判断、辨别,以实际需求购买产品,并保留购物凭证。若发生纠纷,及时与商家协商,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投诉,若问题无法解决,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融媒体记者 苏玮杰 通讯员 安法宣)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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