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背靠背”条款,就能拒付工程款?

日期:2025-01-08 来源:台海网 浏览:0 评论:0

  1月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实习记者李姣颖通讯员林思婕)在建设工程分包领域中,承包人往往在合同中设立“背靠背”条款,约定以发包人付款作为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前提条件的条款。那么,合同约定了“背靠背”条款,若发包人未付款,总承包人是否就能以此拒付分包人相应工程款呢?

  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背靠背”条款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此前,发包人与承包人A公司分别作为甲乙两方签订了《某项目一期土建及安装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总造价暂定5000万元,甲方同意分包的工程包含室外景观绿化工程等。

  之后,A公司又作为甲方与乙方B公司签订《园林景观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约定A公司将该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分包给B公司组织施工。协议约定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1.工程暂定金额300万元,工程总价以建设单位最终结算金额为准;2.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且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天内甲方付款给乙方。同时,协议约定未尽事宜参照上述A公司与发包人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执行。B公司收到首笔工程款150万元。

  然而,B公司完工交付工程并提交竣工结算相关材料后,因就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在之后的近三年里,发包人未再付款,A公司也以此抗辩拒绝向B公司支付工程尾款。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经B公司申请,同安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案涉园林景观工程造价为259万元。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合同约定A公司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款项后才具备支付条件,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A公司负有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之义务以确保其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得以履行。然而A公司一直怠于与发包人推进案涉工程结算事宜,故A公司再以此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有违公平且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A公司向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09万元。

文章链接:http://dongfengkuaidi.vip/news/show-95141.html
标签: 厦门工学院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