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款算工资吗?离职时能否索赔?

日期:2025-01-09 来源:特区新闻广场 浏览:0 评论:0

陈先生因为降薪和公司起了纠纷,最终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补偿损失,因为平时陈先生的工资是通过“工资报销”的形式发放的,在庭审中,双方对工资构成各执一词,那么,“报销款”是否属于工资,又如何认定呢?一起来听法官说法。

报销款算工资吗?离职时能否索赔?

2018年,陈先生入职海沧的一家公司。从2022年9月开始,陈先生和公司协商,申请将8000元工资分为两部分,其中3500元走发票报销的渠道。但到了今年1月,公司却通知陈先生需要降薪,并在陈先生明确告知不同意降薪的情况下,将他的工资降到了6500元。陈先生不服,几番沟通无果后,陈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

海沧法院立案庭法官 陈芳序: 陈先生认为老东家未足额向其发放(2024)1月份起的工资,陈先生的诉求是,判令公司补足未足额发放的工资1500元,其次判令公司发放2024年2月以来已工作时间的工资4000余元,最后是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万元。

法庭上,该公司辩称,根据工资流水,陈先生的实际工资没有那么多,报销款不属于工资。陈先生表示,已经事先和公司达成一致,公司如今却不承认这些报销款是工资的一部分。

案中“报销款”应为工资 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争议报销款是否应认定为工资,根据查明事实,争议的报销款部分数额固定,具有按月周期发放特征,所以应当认定为工资。除了存有争议的固定额度报销款外,公司向陈先生发放的其他报销款,金额不固定、每月发放的次数不等,更符合实报实销的特点。

海沧法院立案庭法官 陈芳序:公司辩解,固定金额报销款均系与陈先生岗位相关的内容,但未举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据此法院认定该部分争议的相对固定金额的报销款属于工资,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应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循协商一致原则,但公司未与陈先生协商达成一致,进行了单方面的降薪,公司未履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义务,构成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未经协商一致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能随意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被告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5000余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余元。法官提醒,一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出于避税或其他需要,会将工资的一部分走发票报销,但避税必须符合税法规定,任何虚列名目的方式,都将带来违法风险。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避免以“报销款”等特殊形式结算工资,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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