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老人将财产赠与保姆?法院判决:赠与无效!

日期:2025-01-15 来源:海峡都市报 浏览:3 评论:0

生活中,独居老人立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财产赠与保姆的事情屡见不鲜。一边是保姆的悉心照料,另一边是缺少子女日常的关怀,面对这样的反差,个别老人选择立遗嘱把自己的部分财产,甚至是全部的财产留给保姆,这样做有法律效力吗?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赠纠纷案件,老人欲将遗产赠与保姆,法院判决赠与无效。

案件回放

为了存款和房子

保姆起诉老人子女

郭某是一名年过六旬的独居老人,儿女均未与他共同生活。2019年11月,郭某写下一份字据载明“本人郭某,现年61岁,现本人精神、神态清楚,本人因多年生病,没办法治疗好。李大姐长期帮助我。现我本人无人照雇(照顾)。本人原(愿)把一切房产和财产,银行卡一切财材(财产)都交给李大姐使用,和处理,请有关部门给予批准办理。病雇(病故)后。郭某2019.11月”。其后,郭某的银行存折及房产证等有关证件就由李大姐保管。

2021年12月10日,郭某购买位于马尾区亭江镇某小区的房屋,并办理预告登记。2022年12月30日,郭某因小脑梗死送医治疗,并于2023年1月25日去世。郭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居民死亡殡葬证上载明的家属均为李大姐。

2023年4月,李大姐以郭某子女为被告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郭某所立字据有效,相关存款及房屋归李大姐所有。鼓楼法院一审认为:该字据无“遗书”“遗嘱人”等字样,故系赠与合同。虽然郭某在设立合同时患有脑梗,但其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存在障碍未获得司法机关的最终确认,在无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认定该赠与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其房产归李大姐所有予以支持;但对银行存款,一审法院则认为,银行卡只是银行账户进行操作的物质载体,即便李大姐掌握了银行卡并知晓密码,也并不意味着相应银行账户内的款项即归属于李大姐,故对李大姐主张的存款未予支持。

法院审理

遗嘱赠与意思表示不清晰

不予认定法律效力

一审判决后,郭某的女儿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经审查认为:首先,郭某所立字据载明的“病雇后”应为“病故后”,故郭某立字据的行为应是其在生前预先处分个人财产并安排与此有关事务的行为,案涉“字据”应为自书遗嘱,本案应为遗赠纠纷而非赠与合同纠纷。

其次,该遗嘱赠与意思表示不清晰,赠与的财产指向不明,未明晰立据后两年新购房产是否属于处分范围;且载明为“使用和处理”,未明确地表示将上述财产赠与李大姐所有。再者,该自书遗嘱未注明具体的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所需的法定形式要件,亦存在瑕疵。故福州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李大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遗赠系以遗嘱方式作出

需满足遗嘱的法定基本要式

赠与合同与遗赠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根据案涉字据全文本意及“病故后”相关字眼,可以认定案涉字据的发生效力的时间应为郭某去世后,故案涉字据更符合遗赠的法律特征。同时,遗赠系以遗嘱方式作出,故需满足遗嘱的法定基本要式,意思表示需明确、清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管是赠与还是遗赠,都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李大姐自称案涉字据写下后,其与郭某系同居关系直至郭某去世,该事实因无证据,法院并未予以认定。但法院查明,该期间李大姐并未与其丈夫离婚,其丈夫于2021年5月去世,故李大姐所谓的“同居关系”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李大姐主张的基于同居关系而获得郭某的遗赠,亦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N海都全媒体记者 林雅璇 通讯员 陈华琦)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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