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 | 桥约:古代廊桥营造指南

日期:2025-01-23 来源:宁德市新闻 作者:宁德好玩的地方 浏览:282 评论:0
福建日报 | 桥约:古代廊桥营造指南

清嘉庆五年(1800年)屏南县白溪水尾桥桥约

古田县汤寿桥桥约(清道光十七年,即1837年)

周宁县何姑桥桥约(民国十八年,即1929年)

屏南县大峭桥桥约(清嘉庆二十一年,即1816年)

屏南县大峭桥桥约(清咸丰二年,即1852年)

在生产资料不够先进的时代,人们无法使用大型机械等工具架设桥梁,只能使用人工的力量。修建一座廊桥耗资大、工期长,所涉及的工种和人员多样,为了保障建造能够顺利进行,造桥的发起人(一般称为缘首),参与造桥议事、捐赠的居民(一般称为董事)会与选定的造桥匠帮订立书面契约,这份契约在清代通常被称为“桥约”或者“桥批”,在民国之后往往直接被称为“合同”。桥约汇集了廊桥营造的各项工程信息,如同一本指南书。

在宁德地区所发现的一份清嘉庆五年(1800年)屏南县白溪水尾桥桥约是已知桥约记录中最为详细的,包括了缘首姓名、匠帮来历、桥梁建造尺度、材料准备与运输细节、桥梁造价与工资支付方式、违约条款以及造桥期间需筹备的各项民俗活动等相关信息。

缘首职责不只是“发起”

桥约的第一部分明确了建桥发起人和造桥匠帮的身份,白溪水尾桥的造桥发起人名为张述圣,他决定聘请来自“宁邑小坑村”的匠人张茂成等承包这座廊桥的建设工作。

在其他一些桥约中,还有对于造桥缘由的交代。例如,清道光十七年(1837年)古田县汤寿桥桥约就写明,此地旧桥在60年前被火焚毁,导致官府公文来往耽误,使得该地信息不畅,因此大家商议要共同筹款修建新桥。

桥约的第二部分明确了桥梁的各种尺度,包括石桥座的长阔、桥面木料高低等内容。众人约定,桥两岸的石座要高二丈、阔二丈,内外要堆搭三重凤石,桥座内部要用石头填充,外部临水的三面都要用大石块。桥约对桥座作出如此详细的约定,原因在于桥座石木拱桥的主要着力点相当于桥梁的“地基”,如果选材低劣或者偷工减料,桥座就很难抵挡水流的冲击,更难以支撑桥梁主体所施加的巨大压力。因此,为了桥梁长久稳固地使用,桥座的石材选择和砌筑过程都需要谨慎对待。

在确定了桥座之后,桥约又规定了桥梁主体的尺寸:桥屋高九尺六寸,阔一丈八尺,长度以开间为单位,白溪水尾桥的长度为十一间,每间需长七尺一寸。同时,还规定桥面上必须有佛龛、遮阳板、栏杆、板凳等,以便日后往来行人通行和歇息。这些条约明确界定了廊桥的体量,尺寸,大、小木作,瓦泥作及其附属设施。

桥约的第三部分详细罗列了建造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及准备工作。按照规定,桥上所使用的木料都要由缘首负责选定、支付费用,并搬运至造桥地点。但是,对于一些关键性的木料,例如撑杆、柱料等,造桥的匠师需要与缘首一同上山取材,度量尺寸,如果遇到尺寸过大的木料,也需要工匠负责锯木等工作。

除了木料之外,廊桥的建造还会用到诸如铁箍铁钉、竹篾等配件。按照约定,这些物件需要缘首自行准备,并运输到造桥现场。

合约中的“保举人”

桥约的第四部分则对匠帮的工资给付以及日常生活管理作出了约定。工匠们的工资总共为二百一十五两白银,这份工资中包含了工匠们造桥期间的伙食花销、逢年节收到的奖金等。

目前已知的造桥工资支付大致有两种方式,一是造桥期间按天数和人头支付对应工资,二是建造期内只支付工匠每日所需伙食费用,其余工资以及往来路费都得等到桥梁完工之后再支付。无论何种支付方式,这些条约订立都意在防止虚支工钱、拖延工期等情况的发生。

在这份桥约中,还对银钱的使用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考虑,比如写道:“所食之米谷每月照凭乡价。”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缘首高报柴米价格,因此少付工匠工资。同时,桥约还规定,当缘首将工资付给匠帮之后,匠帮要用银钱兑换其他钱钞所造成的汇率损失,将由匠帮自己承担,有效地规避了后续可能产生的金钱纠纷。

桥约的第五部分是对于双方出现违约情况的处理方法。条约规定,若是缘首方放弃造桥,或者另外聘请工匠,则需要支付给原约定的匠帮“三十千文”。而如果匠帮签约后反悔,则由匠帮的保举人陈逢举缴付“三十千文”的罚金。合约中出现的“保举人”,也是白溪水尾桥桥约的独特之处。一般的桥约由缘首方和匠帮直接签订,而这份合约中却出现了中间方,在桥约的开头亦有提及造桥经费是由“三方面议”而成的。

出现中间人的原因,推测是缘首方对造桥的匠帮不够熟悉,存在种种疑虑;或者缘首方本来就是通过保举人的推荐才选定匠帮,因此保举人便承担起中介和替匠帮担保信誉的责任。

“好命人”踏桥开走

桥约的第六部分约定了造桥过程中需要举行的各类民俗仪式。

在我国古代的各种营建活动中,往往少不了各种民间信仰与民俗活动的身影。在河北赵州桥桥下河床中发现了一根八角石柱,上面刻有唐代刘超然所作的《新修石桥记》,文中写道:“隋人建石桥,凡二百八十祀。”由于技术和周遭环境存在不确定性,营造工程有时会发生一些意外,缺乏唯物认知和科学常识的古人往往将营建失败的原因归咎于鬼神之力。因此,营造活动一旦开始,古人就会通过各种类型的信仰活动寄托对工事顺利的祈愿。

在桥约中出现的民俗活动主要有祭河、竖柱、上梁、完桥以及月福等。祭河指的是对于河流及诸神的祭祀,一般需要宰杀牲畜,并用畜血染红河水,以祈求造桥顺利。竖柱特指桥上廊屋起梁架时的一系列活动,包括念唱起桩诗等。在《中国木拱桥传统技艺营造》一书中收录了一些流传于宁德等地的起桩诗:“天星吉耀下其方,三个大帝到中央。玉皇銮驾亲身降,紫薇銮驾镇坛场。太阳太阴来主照,凶神恶煞上天堂。荣华富贵从此出,堆金积玉满金箱。日出东方照万方,千年风水万代昌。”

上梁是造桥过程中最受重视的民俗活动之一。与一般房屋的上梁仪式不同,廊桥的上梁仪式通常有两次,第一次是作为桥梁支撑结构的三节苗上平梁的仪式,第二次是桥屋上喜梁的仪式。之所以举行两次上梁仪式,与廊桥的营建结构有密切的关系。

福建传统的廊桥桥身一般使用编木结构,两组支撑桥梁的木结构以类似编织的方式交叉搭建。与编织物种的“经纬”关系类似,廊桥编木结构也分为不同的“系统”,业内一般称之为“苗”。三根木料通过榫卯或螺栓相互连接的系统被称为“三节苗”。依此类推,四根木料连接和五根木料连接的系统被分别称为“四节苗”和“五节苗”。

在搭建支撑结构时,三节苗被视为第一系统,只有当三节苗搭建成功并稳定结构后,才能继续穿插编织四节苗或五节苗。这些木料相互承托、挤压咬合,从而形成支撑整座桥梁的拱架。因此,三节苗的搭建显得非常重要,工匠们也就对三节苗上平梁的安装格外重视,要特意举办祭祀仪式,以祈求桥梁结构稳固,后续施工顺利。

两次上梁仪式均有隆重的祭祀活动,除了准备各种食物、香烛之外,工匠们所用的曲尺、墨斗等也要上供祭祀。仪式通常由主墨(施工负责人)木匠主持,在仪式中主墨需要念唱各种吉祥诗文,参加仪式的众人都大声应和“好啊”以祈吉祥。当喜梁入槽后,梁上还要披挂红布,放置丈篙。最后,要进行抛梁仪式,工匠将原本挂在梁木上的七宝福袋中的各种糖果、花生自桥上抛下,众人在桥下接纳拾取,意为纳吉。

廊桥的施工周期往往长达数月,在此期间,桥头位置往往会设立神龛,工匠们每日出工前都要点香祭拜,祈求造桥顺利、人员平安。每逢初一十五,还要举行较之日常更隆重的祭祀活动,这每月两次的祭祀活动就被称为“月福”。如果造桥期间碰到本地福主、土地等神祇生日,还要追加祭祀活动。

在桥梁建好之后,便要举行完桥仪式,俗称“踏桥开走”。活动开始前,一般由缘首选择当地三代同堂、家庭美满的两位男性“好命人”开走,一边走还要一边念诵各种吉祥话语。开走之后,缘首和董事们要举办筵席,宴请工匠和乡亲,以庆祝桥梁落成。在席间,缘首还要与匠帮结清工资,表示对匠帮工作的肯定。

桥梁建设过程中的民俗活动还包括建桥之前的择日选址、伐梁时的祭山仪式等。这些仪式可以由缘首操办,也可以由匠帮组织。例如,白溪水尾桥桥约规定:“起桥座、平梁、竖柱,缘首备请一餐。”双凤桥和昌梓桥(均在政和县杨源村)的桥约则规定:“每月初一十五两日有福仪,木匠自办。”

在罗列完所有条款之后,双方约定:“以上所约钞文及各款条规,两家俱要践言遵守,毋得异言。嗣后不惟大关键者,匠师不得叛约多取,即饮食细微物件不得违约多取。自约之后惟愿桥梁鼎新栋宇,师匠四海扬名,两家和气致祥。”

桥约的最后还附有清嘉庆六年(1801年)正月十二日发生的一次增加款项记录以及缘首、董事、保人等人的签字画押。文中并未写明增加款项的具体事由,推测可能与建造尺度改变或物价上涨等因素相关。

契约化管理模式

我国现存的古代木拱桥仅留存百余座,存世的桥约更是凤毛麟角。桥约的发现,填补了我国建造木拱桥历史的一项空白,为研究木拱桥的建造史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实物史料,同时也为地方社会经济、民俗文化、人文历史研究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笔者现共收集桥约34张,目前所发现的桥约格式和组成部分大致相同,除明确工程指标之外,主要包括确认责任人员、造价与兑付、违约条款等方面的内容——

从清道光十七年(1837年)古田县汤寿桥桥约中,可以清楚地了解到项目资金筹集人以及承担营造的地方工匠姓名及其分工,“立合同议约古田县董事蒋鸣珂、丁登鸿、丁梅、张审之、丁棠等……选请宁德县秀坑地方木匠张成君前来重建汤寿桥,钉、缆篾、盖瓦在外,其木料系董事讨(雇)工搬运到厂,锯板亦董事雇请锯工赴用”。桥约将运输、割卸等小工的分工进行了明确,由缘首负责,这一做法在民间营造活动中比较常见,也是为了动员乡亲共同参与,群策群力,有钱出钱,有力出力。

屏南县大峭桥桥约有清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和咸丰二年(1852年)两份。据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版《屏南县志》载:“大峭桥,在严家洋水尾。清嘉庆二十年(1815年),武举张朝升倡建。有亭。通政和界。”嘉庆年桥约规定下自基始,上及桥厝,盖瓦、粘灰并搬柴(指桥木头)、神福、花红、工食、杂用等项统包在内,共约钱“二百五十千文”。咸丰年桥约则规定总共工资钱“二百三十千文,“惟祭河、竖柱、上梁、完桥四次福礼酒席并竹篾、打铁系高(指缘首张朝高)等自办”。

对照两份时间跨越30多年的桥约,从措辞来看,咸丰二年的桥约有参照嘉庆二十一年的桥约,但桥匠工钱少了“二十千文”;而原来的桥10扇,咸丰二年曾建至14扇。工程量增加,造价反而减少,这与当时物资成本降低、营造技术提高有密切关系。签约一个月后补充条款,工钱又增加“八千文”,是因为当年洪水水位升高而抬高了石砌基座七尺,才产生额外花销。

民国十八年(1929年)周宁县何姑桥桥约规定:“桥匠等须要留心缔造坚固,不敢减省工夫、懈怠粗忽并中途退缩、补贴等情。其工资火(伙)食照工程给发,亦不敢格外多索,违约愿罚大洋一百元(圆)。其余俟是桥完成之日交清,董事也不敢欠少。”从罚金的经济层面进行约束。也有的从风评舆论方面进行道德约束,如清同治三年(1864年)屏南县双龙桥桥约规定:“倘有懒惰、减简工夫,不特工钱无追而且为人口实。”

来源:福建日报

编辑:陈娥

审核:蓝青 周邦在

(原标题:福建日报 | 桥约:古代廊桥营造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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